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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我不知道您所说“非法”到了何种程度?是马上就要被拆除了?还是只是“无证”?您可根据上述定义,结合执法部门要求,自行判定一下。
当然,有一点或者需要提醒您一下,有时候,想以“非法”反而获取“税收利益”(比如无证房屋,想要不缴纳房产税),显然难以得到税务机关认同。
您好,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需要就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月(季)度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案例:甲房地产企业2017年三季度取得预售收入6000万元,当期结转销售收入30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2200万元,适用的预计毛利率是15%,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本年度累计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20万元。
甲公司完工产品的实际毛利额=3000-2200=800,其中,预计毛利额=3000×15%=450,差额800-450=350在本期纳税。因此,甲公司本季度应纳税所得额=6000×15%+350=1250(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250×25%=312.5(万元)。
填报申报表时,第5行“利润总额”=800万元;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15%-450=450万元,第9行“实际利润额”=1250(万元),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312.5(万元),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累计金额列=120(万元),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312.5-120=192.5(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二、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您说的是《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吧?
确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相关规定,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
根据《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
4.应纳税凭证编号:申报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税目的,填写合同或者凭证编号。各省、区、市根据税源管理需要,设置该项是否为必填项,默认为选填。
您好,银行的说法不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并非以实际支付价款而前提,本例中虽未支付,但境内企业已按规定代扣了税款,并办理了税务备案,银行验视相关合同、备案、扣税凭证后,应按规定办理付汇手续。
您的问题太过笼统了。如果要答全,恐怕得把会计本科全部教材发给您啊。简单来讲,您得买账本或者账务软件,然后设置科目;然后取得会计凭证,据实记账。
您好,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母子公司分别具有法人资格,不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建议:创业前期,由于拓展市场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成本,而直接设立子公司就要作为独立法人履行纳税义务,总公司就无法将设立子公司所投入的成本拿来抵消销售盈利,不利于降低总公司所得税的纳税数额,所以应当先设立分公司,让所有的纳税责任都由总公司承担,这样可以将分公司设立的所有费用归结到总公司名下,用总公司的成本开支,抵消掉利润所得,以此降低公司所得税的纳税数额。等到市场开拓完成进入稳定时期之后,再将分公司登记为子公司。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让新成立的子公司享受税法对新成立公司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能有效地整体降低小集团应纳所得税的纳税额度。良好地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是运营方,收到30%利润属于企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增值税按照提供企业管理服务纳税(6%),所得税需纳入企业应税所得额统一计税。
70%属于馆方,不属于企业,即使在企业账面也只是属于代为管理,应该作为往来科目挂账,支出时冲减往来科目。不涉及税金问题。
一般车购税是在购车时直接缴纳的,和企业其他是的税种不同,不是定期去申报,所以如果直接在缴纳时贷记银行存款是可以的,如果你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过渡一下,也是没问题的。
应该属于时段收入,分期确认。
按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你提供的培训服务满足上述判断的条件
一般情况这两个是一致的,因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进行税务登记时也进行了登记,开票系统信息也是一致的,如果你已经办理注册地址变更,应尽快去更新税务登记信息和开票信息。
我认为这个需要看你们的租赁合同条款,如果考虑了到期之后自建房归出租方所有的这个事实,将租金定的较低,那么其实这个房屋就相当于抵了部分租金,应该按公允价值做为非货币资产交换处理;如果就是无偿给了出租方,那么属于捐赠,按接受捐赠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