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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关于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上述“财务决算报告”对于该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否必然相关。
您好,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明确,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贵司应根据上述规定,根据本企业情况,确定适用哪个清单中规定的排污系数,去计算相应的环保税。
依据:
《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
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
上述业务,本身涉及两个环节。
一、用知识产权投资入股
这属于视同销售,或者直接就是“销售”,对价即为“股权”。这个环节是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即股权公允价值)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百分之二十。
二、股权平价转让给自己的父亲
这个环节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股权转让时应该按照账面净资产及持股比例计算转让的公允价值,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价格偏低,可以进行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所以,如果确实贬值导致转让价款偏低吗,只要提供有效证明,是没有问题的。
所得税:如果发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成本费用,可以在5个年度内进行追补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继续抵扣该笔业务的增值税,同时也可以通过纳税申报表补充申报,在2017年税前扣除。同时财务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处理。
您好,问题叙述的不是太清楚。A把资产分给B,如果是按收取对价的转让,则按销售货物、不动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及承受不动产一方的契税。
是不是想问:A和B投资设立的甲公司,分立成乙公司,然后乙公司由B全资控股?此种情况下,可以根据2009 59号文的规定,适用特殊重组,分立时,重组各方不确认所得也不确认损失。
如果分立时,是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移,则涉及到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增值税。
分立情形下,涉及不动产转移,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免征契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财税[2009]59号)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年2月18日):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 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延续到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延续政策
您好,问题一,计算时,应以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也就是2021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来计算。关于金额的问题,规定年限内可由合并方弥补的亏损,计算的限额都应当是330万元。
问题二,A1060000表中,转入的、可弥补的亏损,表单中有可弥补年限5年和可弥补年限10年,是按亏损年度填报的,2021到2023年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相应的数字自然会有。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8902
没看明白你的提问,运输公司的成本也是需要真实发生的,只要是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都可以列支并扣除,前提是真实。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成本票的税点。
您好,1.根据您的描述,可以理解为贵公司销售产品同时给客户优惠,承诺给学员返其支付利息费用,可以理解为一种促销手段。如果贵公司在合同中体现折扣或优惠字样的,根据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贵公司为学员免除费用(返还费用)的行为,对于学员来说不属于应税行为,根据上述文件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贵公司业务本质上是对客户的优惠,是收入的抵减项,并不是一项费用化支出,个人建议根据下面文件按照折扣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明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贵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为纳税义务(老师)进行个税代扣代缴。如果贵公司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您好,销售折让是指销售行为发生后,因为某些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应当冲减已经确认的收入。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应收账款 (负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负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您好,右下角附件里有联系资料,您可下载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