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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属于将非货币资产用于分配,这属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会计上应当确认收入,所以,分配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接下来,按计算应撤资的金额做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或现金)(货物分配不足部分以现金撤资)
对于股东来说,如果撤资有溢价,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溢价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投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履行扣缴义务。
这种分配无须合同,由股东会议研究确定方案即可。
上述操作,明显违法;情形严重甚至涉嫌犯罪。
作为老师,负责任地提醒一下您(您是会计或者员工吧),不要配合他们这样干。
业务一:涉嫌虚开发票,偷逃税。
业务二:涉嫌偷逃税,出借(借入)银行账户。
您好,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减免税,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件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如果尚未入账,当然应当补充入账。但是要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所属年度追溯调整。当然,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可采取“未来适用法”。
一、法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需要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关于自然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严格按照这个文件表述来看,只有“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才不用纳税。
但是个人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那么,即使不是上市公司,资本溢价原本也是股东出资,根本不符合“股息红利”本身定义,原本就不在“利息股息红利”征税范围。(法律规定,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也不能对上位法扩大解释。)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事实上,您只需要看一下其他实体税种法律即可明白。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也没有对于“未足额缴纳”给出处罚规定。并不是没有,只是不在“实体法”进行规定,而在程序法。
即税收征管法。
也就是说,所有税种都要执行税收征管法。即:如果没有偷税情节,通常处以50%以下5倍以下罚款(偷税情形可能涉嫌犯罪)。
是的,不用缴纳。前提用于学校本身业务(教学)。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学校本身业务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此文件将纳税义务首先从产权所有人拨离。然后,学校业务用房,免征房产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要区分具体情形:
一、如果此物业费向出租方缴纳,出租方再向物业公司支付,则其实此所谓“物业费”乃是租金组成部分,而是人为拆分了(如果这样可以,那么出租方还可以拆分房屋折旧、土地租金、管理费甚至人员成本、毛利等;如果这样可以,那么4S店也不用销售汽车了,可以销售轮胎、大架、发动机甚至分摊员工工资了)。
二、如果此物业费由承租方直接向物业公司缴纳,或者只是由出租方代收,而转付给物业公司(注意,此时物业公司要直接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则属于单独的“物业费”,而不构成租金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分类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其中,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如上所述,您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这类(物流辅助服务.客运服务)发票”?答案是明确的:什么情况下也不得开具;因为这是错误的。
一、“购买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的资产在销售时按13%的税率”,这是正确的。
二、“当时购买时没有抵扣进项税的资产销售时可以按2%缴纳增值税”,这要区分情况:
(一)若因法定事由(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而未能抵扣,则可如上处理。
(二)有人说,公司没能抵扣。为什么啊?没取得专用发票。那就不行了。这就不能简易计税了。
如上所述,因为“国外取得的服务收入是增值税免税的”,因而不能抵扣,这不属于“法定情形”了,可以“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实事求是地讲,印花税是否缴纳,而不在于业务本质,只是其形式。一般来讲,比如说“客人来了,请他到饭店吃饭,公司派人陪着”,这个业务,无论出现什么凭证,都不可能是印花税征收范围。
又比如,公司买了酒,招待客户,作为业务招待费了,这当然没有问题。然后购买酒的环节,这属于购销业务,如果签订了购销合同,或者依据购销金额核定征收,则这就是印花税征收范围了。
您好,二者都是现代服务业中的两个类型。税率一样。计税方式一样。区别是,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只是单位把本企业员工的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由他们负责代办社保缴费事宜及档案管理事宜等,起的作用相当于财务外包给代账公司。而人力资源服务,一般是劳务派遣,即用人单位所用部分员工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派遣情况下,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员工没有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及社保和管理费,劳务派遣公司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发票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税目注释及商品服务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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