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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地讲,印花税是否缴纳,而不在于业务本质,只是其形式。一般来讲,比如说“客人来了,请他到饭店吃饭,公司派人陪着”,这个业务,无论出现什么凭证,都不可能是印花税征收范围。
又比如,公司买了酒,招待客户,作为业务招待费了,这当然没有问题。然后购买酒的环节,这属于购销业务,如果签订了购销合同,或者依据购销金额核定征收,则这就是印花税征收范围了。
您好,二者都是现代服务业中的两个类型。税率一样。计税方式一样。区别是,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只是单位把本企业员工的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由他们负责代办社保缴费事宜及档案管理事宜等,起的作用相当于财务外包给代账公司。而人力资源服务,一般是劳务派遣,即用人单位所用部分员工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派遣情况下,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员工没有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及社保和管理费,劳务派遣公司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发票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税目注释及商品服务编码表。
3040802040000000000 |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 经纪代理服务 |
3040803010000000000 | 劳务派遣服务 | 人力资源服务 |
您好,财税〔2018〕98号是一个过渡文件,并不是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具体计算时,按财税[2000]91号规定的方法计算出所得额,然后“先分后税”,按自然人“分配”的所得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自然人没有综合所得,则可在计算时,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否则,不能减除,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不让个人重复减除费用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
财政返还部分如何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直接的文件规定。一般认为,这属于个人受赠的收入,目前没有征税的依据。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您好,三种情况下,应当考虑分别识别出三项履约义务,并分别确认收入。其中,设计及后期运营服务,应当按履约进度分时段确认收入。售卖软件,应按时点,却对方取得软件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且是一次性确认6000元。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
您好,贵司收到银行给的“补贴”,属于贵司取得的业务宣传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贵司补贴给个人的,属于贵司发生的业务宣传收入对应的成本,由于该成本是以现金的方式直接支付给个人,贵司应当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该支出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无须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促销计划文件、付款凭证及其他相关辅助资料作为扣除凭证即可。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您好,当一个应税行为跨税率变化期时,应根据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税率变化前后来判断。根据营改增36号文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问题提到的情形,应当是完成应税行为在先,因此,应当以应税行为完成的时间点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此,可确定,贵司4月份完成的污水处理业务应当适用13%的税率,之后适用6%的税率。根据贵司的记账规则,贵司五月确认的收入,6月申报的,实际上申报期推迟了一个月,该销售额应当适用13的税率,其后适用6的税率。为规避这个问题,在数量没有出来的时候,建议可暂估收入申报。
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您好,不知为何问这个问题?会计制度基本没有企业在用了,二者在很多地方有差异。不知贵司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对核算的规范性有多高的要求?如有可能,建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否则,由于会计核算的方法明显与其他企业不同,反而使财务数据更明显的异于其他企业,更易被税务机关预警。
如果确实无法收回,可以转入营业外支出。但所得税上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2011)25号公告规定留存资料备查,通过申报表填列实现税前扣除。
服务费用如果没有规格、数量可以不填写,属于合格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条例》(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等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医疗服务,分为综合医疗服务、实验室诊断、病理学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物理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手术治疗、临床辅助操作、中医和民族医疗服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体诊所提供上述规定标准的医疗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如果不是上述医疗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诊所如果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超过500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45万)可以免增值税。
另外诊所需要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雇佣人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您好,收到房产需要交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不动产抵账涉及税费:
1、增值税适用税率9%(如适用简易征收,征收率5%)及城建税(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教育费附加3%及地方教育的附加2%
2、印花税
适用于房地产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0.05%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土地增值税率表 | |||
级数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率 |
1 |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 30% | 0 |
2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 40% | 5% |
3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 50% | 15% |
4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 60% | 35% |
注:纳税人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
适用税率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如果购入软件所有权,在会计处理上应该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外购财务软件时应合理判断其使用寿命,一般可以根据 合同 约定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如果购入软件使用权,正常来讲不属于无形资产,应该通过待摊费用或者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但日常工作中很多企业还是计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财政部 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