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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取决于具体情况。
一、如果属于国有土地,则出租人是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义务人。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二、如果属于集体土地,则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老板买了,还是公司给老板买了?
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合同金额,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出库单,订单也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对已履行合同所载的权利义务,并已缴纳印花税的,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缴印花税。还有的地方采取了核定征收的办法,按账面收入成本一定比例计算应税所得来计算印花税!
印花税现在已经与其他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了!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以便解答。
作为纳税证据,有发票和合同基本能够确定业务真实性,当然正常情况接受服务方肯定需要了解仓储场地情况,如果有相关产权证明,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但我觉得这不是必须要有的证据!
不太可能,1%税率是只有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才有特殊政策,一般纳税人不能使用的,你说同时开出9和1%的税率不可能,要么他是小规模,要么是一般纳税人,怎么可以同时适用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呢?
抱歉,各地税务没有公开的各行业的税负率标准,只要是真实发生业务,正规纳税,税负高低并不能说明企业存在问题!
一、是否打折,购销双方自行议定。
二、若折扣销售
(一)“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需要有合同约定或者补充协议佐证。
不可以。
先看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500元以下”条款不适用于“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同时,如果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则乃是一错,而不能“一错再错”,更不能因其错误反而得利。这儿说的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而不是“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
事实上,这儿不仅要求“小额”,还要“零星”;其实针对的是(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
个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发放工资时,如果只是计提未发放,应该不需要代扣个税!
如果你是和某一个自然人签订合同,那么你就是和这个自然人发生交易,需要该个人代开发票给你,而不是所有人都开票给你,我理解他签订合同但自己不能独立完成,又找了其他人共同完成,应该是算经营所得了,应该去税务代开发票,如果按经营所得代开发票,你公司不需要代扣劳务报酬个税,需其自己申报或开票时税务核定征收!如果开票时按劳务报酬代开,需要你公司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
您好,对账务处理是没有影响的,承兑汇票背书退回,只是账款支付方式变化,对未改变交易行为。
对承兑汇票的转让是有影响的,该供应商成为了贵公司的前手,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