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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开票确有不妥。
发票开具时点有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显然,上述情形并不符合此三者之一。
您好,首先,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由于股权转让收入为0,股权转让所得为0,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在上述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过程中,股权转让收入为0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如果认定股权转让定价不合理,那么税务机关会采用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同时也意味着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未必正好等于100万。
最后,针对上述交易,为实现税负确定的目标,建议先分配利润,自然人股东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再进行平价转让。
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分期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既然属于“虚开”发票,则不论接受方是否“明知”,此发票皆不可用了。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也就是说,如果您单位确实发生相关业务活动,则可找到真实的销售方,要求其据实提供发票。
需要,不管是什么渠道发放的补助都属于个税法中规定的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在中德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需要在税务局备案)。
抱歉,没有行业毛利率的固定数据,各地方未必一样,各企业管理不同,也可能不一致!
是否需要开票和确认收入成本,需要根据合同签订,实际谁来提供货物,如何进行货物流转等多个因素判定,如果仅是替子公司收款并转付,有没有必须这样操作的理由,如果有合理的解释,作为代收代付我理解是可以的,但需要留存必要证据!
由于境外公益性组织未经过国内民政机构认证,不属于税前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需做纳税调整。会计凭证可以以转账凭证和对方机构开具的收据入账,并无特别规定。
谁给您提供服务需要谁开具发票,如果是您找的个人提供服务,需要其去代开发票,而不能找其他机构开具,如果机构可以协助您找的个人办理核定征收,但依然是以这个个人的名义去开票是可以的!
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对储备基金有比例上的要求,但2020年1月起,上述法规均已失效,取代三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未对储备基金有做出特别规定。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将上述条款修订为:“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因此,20年企业所得税汇缴应退税金额可以用于抵缴六月份应交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