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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不能适用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统借统还一个重要的适用原则就是资金必须来源于外部金融机构,而且明确向下拆出资金的利率不能高于从外部借款利率。所以你说的内部资金池已经不能满足这两项要求了。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资金池不是统借统还。
财税(2016) 36号文在规定混合销售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这是混合销售的基本规定,这里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包含货物与服务,说的是货物和服务是无法拆分的,所以附属的关系。这时按混合销售处理。比如如果你销售合同中明确价款**元,要送货到购买方仓库,那么这就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有货物还有运输服务,而且没有分开签订和核算,就需要按货物纳税。但这两个行为如果分开约定分开核算,比如合同说价款是**元,另外约定运输费用多少钱,就属于公司提供了两项销售业务,这样就可以分开核算和纳税。
2018年42号公告只是一个特殊规定,原本属于混合销售情况,如果分开核算就可以分别纳税,但强调的是一个是货物的机器设备,一个是安装服务,只有这么窄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如果是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属于不可分割的两个销售,因为不安装到位调试好,没有达到设备使用的状态,就没有实现销售,所以42号公告给了这个特殊政策,原本就是无法分割的现在允许只要分开核算就可以按兼营分别纳税,而且最主要是强调安装部分可以按甲供简易计税。
非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的情形由国家税务总局2014 67号文第三条规定,增资扩股引起的稀释并不属于规定情形。此外,非上市公司增资引起的稀释并没有减少或转移原有股东拥有的股本(资本公积)的绝对值,只是减少决策和分配权利所占的份额,实质上也不符合股权转让的特征。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资金,政府拨付对象乃是“企业”还是直接具体到“某个人”?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
由此来看,企业所得税法不得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若为其他滞纳金,则符合通常一般规定条件,自可依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
(一)土地增值税扣除,乃是列举方式(这与企业所得税不同,乃是“笼统扣除”,列举式“不得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列举扣除各项,并未包含“土地出让金滞纳金”。
(三)参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续一)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329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滞纳金和过期银行还贷产生的罚息不得扣除。
因此,个人认为,土地出让金滞纳金不得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抱歉,你问的这个问题没有税务机构对外公布的统一数值,只要你是真实交易业务,正确核算和申报纳税,不管税负在什么水平都是没有问题的,即使税务预警也是可以合理解释的。
个体工商户也是需要给聘用员工缴纳社保的,所以只有个体户业主自己决定是否参保,以什么形式参保,对于聘用人员不缴纳社保也是有风险的
取得完税凭证后可以抵扣,只要不用于简易计税,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即可,政策依据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和第十条。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明确一点,收取各项费用没有明确的比例,需要根据实际业务确定每一项应税项目的金额。
其次,如果收费中有代收事项,应体现为代收代付,必须取得实际收款方开给商户的票据,你公司在这个过程中不加价,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这样可以不计算缴纳税金,否则如果开具你公司票据向商户收取相应款项,需要确认你公司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
你提到收取每平米50元每月,如果不能明确收取价款中各项收费明细,将按照兼营,从高适用税率,比如你租金税率是9%,物业费和商场运营管理费是6%,取暖费是9%。就会从高按9%征收。所得税都确认为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你在合同中单独约定每一个应税行为的收费,可以分别适用对应税率计税。
如果真实业务就是个人从公司购买商品,然后个人转账到公司账户,这是非常正常的业务流程,没有转账金额限制,如果正常申报纳税也不存在纳税风险。
首先明确一点,收取各项费用没有明确的比例,需要根据实际业务确定每一项应税项目的金额。
其次,如果收费中有代收事项,应体现为代收代付,必须取得实际收款方开给商户的票据,你公司在这个过程中不加价,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这样可以不计算缴纳税金,否则如果开具你公司票据向商户收取相应款项,需要确认你公司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
你提到收取每平米50元每月,如果不能明确收取价款中各项收费明细,将按照兼营,从高适用税率,比如你租金税率是9%,物业费和商场运营管理费是6%,取暖费是9%。就会从高按9%征收。所得税都确认为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你在合同中单独约定每一个应税行为的收费,可以分别适用对应税率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