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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恰当,即使以工资抵顶欠款,也是按职工最后到手的工资来抵顶,也就是该申报纳税需要申报纳税,然后税后工资有多少,才能抵顶多少欠款。
当时进行预计负责的时候,同时增加了成本费用,现在冲红肯定也是成本费用和预计负债同时冲回,这样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减少啊。
昨天对类似问题进行了探讨,我理解我上牌时候开的机动车发票按照进价开具,因为你的增值税一方面做销项,一方面做进项,价格对于增值税其实没有影响,但发票金额会影响到车购税,所以如果避免车购税上触发:“由于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这一条,可以开具发票按市价开具,但核算车辆价值时按账面价格。
同时,我认为即使按成本价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构沟通理由,争取可以按照成本价进行车购税缴纳。
根据你的描述,是一项设备销售并提供安装服务的混合销售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42号公告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已经分别核算对于设备和辅料可以按货物开具发票,安装费可以按3%开具建筑简易计税发票。对于场地装修和设备销售和安装属于兼营,应按照建筑服务开9%税率发票。
如果未分开核算,那么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视同销售的规定,对乙方的公司性质也业务性质进行判断,或者全额开具货物13%税率发票,或者全额开具9%建筑服务税率发票。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因为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购入车辆转为试乘试驾使用,所有权属依然属于4s店,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所得税也不属于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借:固定资产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纳税人外购货物自用,不需要为自己开具发票。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2号令)要求,机动车初次登记时须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特殊情况,汽车4S店外购的自用车辆可向本单位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开具了发票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允许抵扣,所以上述分录有进项,同时有销项税额的核算。
您好,国内的公司与德国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但货物出口给印尼的b公司,这种形式属于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三方贸易,最好能与德国a公司在签署购销合同中明确货物出口给印尼的b公司,并且明确货款由德国的a公司来支付,这样后期的出口退税以及外汇总量核查不会出现风险。
麻烦补充一下:
一、您公司在预扣预缴此员工个人所得税时,确实没有进行任何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您是说上述各项(包括六万元),完全没有扣除?
二、您公司实际上,对于上述员工,已经预扣预缴了多少个人所得税?请告知具体金额,才可确定有无退(补)税或者计算退税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因此,维修基金应当构成房产原值,依法计算、缴纳房产税(当然,事实上仅与非出租情形有关;出租情形下,按照租金收入计算,则维修基金及房产原值并无直接关系),按照规定一并计提折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发出存货时: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存货支付加工费:借:半成品 借: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贷:发出商品 贷:银行存款
投入使用:借:生产成本 贷:半成品
加工企业开具劳务-加工税目的发票,不应该开具材料发票,因只是提供了加工劳务。
判断是否满足小微企业条件是根据资产总额判断的,所以根据注册资本5000万,不能得出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需要看您的资产总额。
如果是集团各企业共同接受了外部单位提供的服务,发票开给了集团,集团可以用分割单的形式将各公司承担的费用进行分割,这时不需要开具发票,关联公司取得分割单可以税前扣除。但是由于没取得专票,不可以抵扣,集团公司对于分摊给其他关联公司部分金额对应的进项税也不能进行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号公告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借: 应收账款 113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13元
销售收入 100元
2、借:税金及附加 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