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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根据您的描述,可以理解为贵公司销售产品同时给客户优惠,承诺给学员返其支付利息费用,可以理解为一种促销手段。如果贵公司在合同中体现折扣或优惠字样的,根据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贵公司为学员免除费用(返还费用)的行为,对于学员来说不属于应税行为,根据上述文件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贵公司业务本质上是对客户的优惠,是收入的抵减项,并不是一项费用化支出,个人建议根据下面文件按照折扣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明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贵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为纳税义务(老师)进行个税代扣代缴。如果贵公司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您好,销售折让是指销售行为发生后,因为某些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应当冲减已经确认的收入。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应收账款 (负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负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您好,右下角附件里有联系资料,您可下载练习。
您好,这个时候,主要是确定转让价格,如果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交易价格。合伙企业如果出现坏账,会导致合伙企业亏损,最终会影响到转让价格,这属于有正当理由。
一、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决于实际情况及税法规定,而非计入哪个科目;打个比方,发放员工工资,无论放到哪个科目,都要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如此看来,企业统一采购或者定作、要求上班必须穿着、且有企业标识或者行业特征而不宜平时(下班)穿着的工装费用,不需要按照“职工福利费”14%的扣除限额予以限制,而是作为合理支出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明显是不将其作为“集体福利”处理。
因此,个人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工装费用,不属于“集体福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个人所得税也是相同原理。
当然,若非如此,另当别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六条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除非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一、超经营范围无妨。
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二、能否开具上述各项,关键在于是否具体提供了上述各项服务。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综上规定,“母公司拟将子公司(母公司占80%、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占20%)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转至母公司”不满足“100%直接控制”和“按账面净值划转”两个条件,因此不能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应当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账面未分配利润不得在计算转让所得时扣除。
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此处的“相关资料”并非特指,而是概指企业履行了税法规定的提供资料的义务。而要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十五、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2、是的。此处“或者”代表着上述第二天的规定是两个并列的关系。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上述关联借款利息税款扣除标准有两个,一个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额;另外一个是关联债资比限定的利息标准。因此,即便满足了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还应当判断是否超过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然后确定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一、如果上述“林业产品”乃是该“园林公司”自产,则对方开具增值税免税普票并非不当。
二、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对于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此处改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您好,小编传话:只能数据。
对外赠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