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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您的问题,可能没有明确规定;也许是,您描述得不够明确。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个人认为,关键在于改扩建性质:如果实质上推倒重建,或者重建价值或者物理部分占比较高(过半),则应属于新建资产;否则属于老资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的问题,或者说您描述的情形,根本不是是否可以报销的重点。
首先,基于会计报销来讲,关键是老板或者主管领导是否同意。
当然,您显然不是问的这个,您问的是税法是否认可。那么,关键是业务真实、凭证及相关资料合规且齐全(代开发票当然没有问题)、经营活动所必要、符合常理常规、依法扣缴个税等。
发票管理办法确实规定了发票开具必须项目齐全。但是,发票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如实开具”。也就是说,“项目齐全”的前提是“符合实际情况”。
先来打个比方:单位统计员工个人情况,发了张表《直系亲属统计表》,填写说明解释: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张三填完表,上面只填了父母,交了上去;人事来找了,你没填全啊,配偶、子女都空着了。张三说,我还没结婚呢,没有配偶、子女。显然,虽然表上设置了父母、配偶、子女,但是基于张三实际情况,他已经填全了。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在2020年3月27日对此问题曾经有过明确答复:“若提供的属于应税服务,可以不填写规格、型号栏次,如该服务确实属于无法计量(按次或按项),票面可不填写数量及单价栏次。”作为省级税务机关官方答复,用来参考、借鉴,其权威性自然不必怀疑。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另外,根据《军队票据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单位按照规定开具的收费票据,应当作为军队和地方付款单位的付款依据或报销凭证。
综上,部队开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商标续展官费”?这是什么意思?您具体描述一下这个业务吧。
您好,1、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综上,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期收款的日期,同时在分期收款当天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您好,建议按照销售退回处理,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因为上述业务不属于会计差错,而是交易未能实现;也不属于债务重组,双方并未达成重组协议。
一、(异地)快递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注: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另外,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二、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这样一看,邮政普遍服务似乎与快递服务并不多。我们来看,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也就是说,邮政普遍服务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
当然,邮政寄件与快递在增值税税率也无特殊优待,二者税率皆为9%的。
主要参考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您好,总局有政策规定。各地的口径略有不同,但这个口径的确定是省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由于这是地方的规定,建议还是咨询下当地的口径。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第七条规定,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以下为部分地区口径
各地土地增值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标准
名称 新旧房界定标准 文件依据
国家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财税字[1995]48号
上海 新建商品房未投入使用,三年以内也未出售的,可以按新建房的实际成本费用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超过三年出售的,均按旧房重新评估价格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新建房投入使用在一年以上或达到磨损程度3%左右的均属旧房 沪地税地[1995]38号
成都 新建房建成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为旧房 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
北京 凡是已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均属旧房。 京财税[1996]645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京地税地[2008]92号
河南 一、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视为新房。
二、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为旧房。如果房屋使用在一年以内由于磨损程度较大或遭受重大损坏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也可视为旧房。 豫财税政字[1998]61号
海南 二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已转为自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超过一年的房产,均适用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琼地税发〔2009〕104号
深圳 购买使用5年(含5年)以上的房屋为旧房。 深地税发 [2006]259号
单位和个人自建或购买的房地产1年后转让适用旧房转让政策,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市场开发销售房产。自建房迄止时间为房产证登记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购买房地产迄止时间为购买合同签订至转让合同签订。从房地产三级市场购买的房产均认定为旧房。 深地税发[2009]24号
从房地产二级市场购入、自建房使用超过1年(不含1年)的房产以及从房地产三级市场购入的房产,其转让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从房地产三级市场购买的房产再转让不受1年时间限制。
自建房使用时间超过1年是指竣工验收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时间超过1年。从房地产二级市场购入时间超过1年是指购买合同签订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时间超过1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安徽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于旧房。并应包括:
1、新建成的房产使用时间满一年的,在转让时应作为旧房;
2、购买新房再转让的,不论其是否使用,均作为旧房;
3、个人新建房产转让,不论其建成后使用时
间长短,均作为旧房。 皖地税政三字[1997]277号
山西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或使用未满一年的房产;凡是已投入使用满一年的房产均属旧房。 晋财预字[1995]第125号
湖南 一、凡新建房交付使用后,不论时间长短和磨损程度如何,均为旧房。
二、新建房从峻工之日起一年( 12 个月)内,尚未转让的亦视同旧房。 湘财[1995]财税字第213号(废止)
新建非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新建商品房实现销售(或视同销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即为旧房,转让时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湘财税[2015]13号
江苏 土地增值税中的旧房,是指已建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取得购房发票的房产以及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产。 苏财税[2007]45号
云南 凡是建成后使用或者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的,属新建房;凡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属旧房。 (95)云财税政字第18号
吉林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已使用的房产均属旧房。 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
辽宁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未转让的房产。凡是已使用或已转让过的房产均属旧房。 缺文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辽地税发[2007]102号
河北 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为新房。凡已经使用的房产,不论其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如何,一律为旧房。 冀地税发[1995]71号
新疆 未使用或使用未超过五年的房屋为新建房。(废止)) 新地税三[1997]27号
未销售且未使用的房屋为新建房,使用包括自用及出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浙江 凡新建完工可投入使用的房产为新建房,新建房连续使用一年以上或未使用三年以上的房产视作旧房。 [95]浙地税第38号
广西 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次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桂财财税字[1995]28号
江西 凡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产均属旧房 缺文号
福建 新建房屋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确定为旧房,新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内的房产,按新房处理。 闽财税政〔1995〕058号
重庆 新建房建成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为旧房。 渝地税发[2007]214号
以下情形房产,再转让属于转让旧房:
1.单位和个人对外取得(购置、接收投资、抵债、受赠、交换等)的房产;
2.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建造的房产;
3.房地产企业建造房产已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黑龙江 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现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黑地税发[2007]119号
湖北 凡是建成未交付使用的房产均属新建房;凡是已经交付使用,不论时间长短或磨损程度大小,均属旧房。 鄂财税发[1995]544号
您好,如果提供的是技术服务,应当不在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内;免费提供食叶草种子,这个种子不知是你们自产的,还是购进的?如果是自产的,免增值税。否则,不免。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