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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正如文件所述,既然是“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预收款”,则并非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只是预缴义务。
因此,应当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而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果您描述情况属实、准确,但仍出现上述“比对通不过”情形,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附加税费
贷:银行存款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这不是“招待费”。
关于何为“招待”,税法并无定义,则执行其语文定义即可。简单来讲,客户来了,请他吃饭,公司派人陪着,这才是“招待”。
既然“送客户”,可以作为销售费用。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明细科目可以自行设置)
贷:预付账款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如此看来,企业统一采购或者定作、要求上班必须穿着、且有企业标识或者行业特征而不宜平时(下班)穿着的工装费用,不需要按照“职工福利费”14%的扣除限额予以限制,而是作为合理支出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明显是不将其作为“集体福利”处理。
因此,个人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工装费用,不属于“集体福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当然,若非如此,另当别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8713
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出口货物劳务成本”,指主营业务成本,而不是存货成本;“出口库存账”包括用于出口的存货及其进项税额两个账目,而不只包括用于出口的存货一个账目。用于出口的存货及其进项税额两个账目应分开核算,不能合并在存货账目核算。
没有那么复杂。比如生产任何一项产品,比如直接生产成本10元,分摊间接成本费用5元,预计税负3元,准备赚3元,那只好定价不低于21元了。
按照您的描述,所谓市场费,可能是指市场推广、业务员营销之类的费用吧。这当然需要考虑进去。但这个数据对于会计来讲,只是别人提供,会计记账而已。
您好,卖出价高于评估价的前提下(否则以评估价计税)1、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的附加
如适用简易征收,应纳增值税=(1731-1200)/1.05*5%=25.29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的附加是分别按照增值税的7%、3%以及2%进行征收的=25.29*(7%+3%+2%)=3.03万元
如按一般计税,销项税额=1731/1.13*13%=199.14万元
2、印花税
如增值税按简易计税,应交印花税1731/1.05*0.5‰=0.82万元。
如增值税按一般计税,应交印花税1731/1.13*0.5‰=0.77万元。
3、土地增值税
简易征增值税的前提下①扣除项目金额=成本+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1200+(25.29+3.03+0.82)=1229.14万元
②增值额=1731-1229.14=501.86万元
③增值率=501.86/1229.14=40.83%<50%,适用30%税率
④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1.86×30%=150.56万元。
4、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731-1200-25.29-150.56-0.82)×25%=88.58万元。
交易流程:1、买房咨询,在购买二手房之前,购房者需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二手房的房源信息,交易双方要建立联系,购房者了解房子的产权等情况,需要查看售房者的合法证件,包括房屋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签订合同,买卖双方确定了交易意向之后就可以开始着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情了,当购房者查看过售房者的证件,并且合法时,购房者便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之后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银行贷款,如果购房者不是一次性支付房款的,那么就需要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
4、缴纳税费,二手房过户按照规定需要交纳房屋买卖的税费,首先相关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之后再去办理税费的缴纳,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
5、办理过户,二手房的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共同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管理部门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
6、房屋交接,二手房买卖手续完成之后,就可以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交接房屋了,有的房主可能不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来交接房屋,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交房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
您好,可以通过注册在有税收返还政策的园区进行红利个税筹划。
举例:
1、张三、李四、王五可以在税收洼地成立一人有限公司;
2、然后将A公司名下股权转让给洼地有限公司;
3、A公司分红到洼地公司,免税;
4、洼地有限公司再分红给张三、李四、王五;
5、由于洼地有限公司是核定征收或有税收返还,所以最终的落地税率远远低于股东分红原税率为20%。
您好,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平均日销售额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66(万元)(1-5月应收账款未发生变动,因此平均余额不变,为66万元)
平均日销售额=(1738+85128+130134+68000+133)÷(31+28+31+30+31)=285133÷151=1888.298(元)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660000÷1888.298=349.52(天)
平均逾期天数=349.52-30=319.52(天)
需要。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试用”,是否与客户购买数量挂钩?“试用产品”是否交回,何时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