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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二个问题:
“由于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所以2023年不属于小微企业”,这句话是错误的;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只能说2022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如果202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则执行“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若超过上述计算而多交,自然可以退还。
发票可于12月开具。11月预交增值税,在11月所属期可以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是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是不含增值税金额。
单位向个人支付报销款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但附加税费一般并无扣缴义务,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而附加则无类似法律层面明确要求。
如果没有超过500元,可以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如果单次或者单日超过500元,可以要求对方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我们先来看一下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那么:
一、您依上述规定,先判定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比如其只是办理外国国籍,但其实一直在国内居住(就象那些明星),这就算“有住所”。如果早就国外定居了,只是回来做生意,那就不算“有住所”。
二、若“有住所”,自然就是居民个人。若无住所,则看居住天数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你是2011年发生支出没有税前扣除,目前已经超过5年,所以不能修补税前扣除。
这样处理也是可以的。在这种情况下,就相当于A公司为您公司提供了“宣传推广服务”,由其为您公司开具“广告宣传服务”发票,您公司作为“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入账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不得抵扣)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上述各项,个人认为,确实不能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理解为应该根据会计核算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如果之前核算房产原值有变化,按道理可以根据调整后的房产原值更正申报之前已经缴纳的房产税。但实操中各地税局如何掌握这里尺度,建议您和当地主管税局确认一下为妥。
财税〔2018〕55号
二、相关政策条件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您可以对照上述规定,判断是否满足条件,满足条件就属于创业投资企业,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