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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您补充一下,医院把票面款项(价税合计金额)都支付给药品生产企业了吗?
关于这件事情,我的理解是(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属于研发费用,但是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因此属于研发费用)、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因此不得加计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不可以。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别的事情也是一样),须有一个主体概念。上述情形,乃是A公司信用评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三、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是否缴纳增值税,与计入什么科目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果属于上述业务范围,且无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以适用,则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按照您的描述,似乎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您也可据实结合上述文件自行判定一下,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8326
1. 因为没有描述当时2013年您是按多少价格购买的上述股权,如果之前该公司实收资本已经到位,账务上应体现,并且税法认定的最低合理转让价格不会低于实收资本,这个环节需要注意下转让当下有没有足额代扣个税的风险。“让代理公司来办的这件事儿,他就给我做的是这个股权零”,如果是指零元转让就会和前面的说法抵触,事实上这种就是不合理的低价,为什么原股东会在有实缴资本的情况下零元亏本转让给你?
2. 依照描述,还有其他应收款项,因此有可能净资产是超过实收资本的,还是回到前面的问题,存在当时转让少扣缴个税的风险(参照总局2014年67号公告)。其他的倒无太大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已经按照规定进行备注相关内容,且“*分类*名称”模式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上述3%征收率(这不叫税率)是基于合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老项目、甲供、清包工之一)而依法开具,则上述发票似乎没有明显、太大问题。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既然乃是代扣代缴,则属于人家的费用支出,您公司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处理,若以“未确认融资收益”进行相应处理,必然导致税法、会计产生差异,而应据实进行相应纳税调整。
既然已经离退,那不是不用缴纳保险费用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至于“(出口)退税”,本质退的就是“进项税额”;自然也就不能抵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