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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卖出价高于评估价的前提下(否则以评估价计税)1、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的附加
如适用简易征收,应纳增值税=(1731-1200)/1.05*5%=25.29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的附加是分别按照增值税的7%、3%以及2%进行征收的=25.29*(7%+3%+2%)=3.03万元
如按一般计税,销项税额=1731/1.13*13%=199.14万元
2、印花税
如增值税按简易计税,应交印花税1731/1.05*0.5‰=0.82万元。
如增值税按一般计税,应交印花税1731/1.13*0.5‰=0.77万元。
3、土地增值税
简易征增值税的前提下①扣除项目金额=成本+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1200+(25.29+3.03+0.82)=1229.14万元
②增值额=1731-1229.14=501.86万元
③增值率=501.86/1229.14=40.83%<50%,适用30%税率
④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1.86×30%=150.56万元。
4、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731-1200-25.29-150.56-0.82)×25%=88.58万元。
交易流程:1、买房咨询,在购买二手房之前,购房者需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二手房的房源信息,交易双方要建立联系,购房者了解房子的产权等情况,需要查看售房者的合法证件,包括房屋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签订合同,买卖双方确定了交易意向之后就可以开始着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情了,当购房者查看过售房者的证件,并且合法时,购房者便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之后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银行贷款,如果购房者不是一次性支付房款的,那么就需要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
4、缴纳税费,二手房过户按照规定需要交纳房屋买卖的税费,首先相关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之后再去办理税费的缴纳,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
5、办理过户,二手房的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共同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管理部门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
6、房屋交接,二手房买卖手续完成之后,就可以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交接房屋了,有的房主可能不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来交接房屋,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交房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
您好,可以通过注册在有税收返还政策的园区进行红利个税筹划。
举例:
1、张三、李四、王五可以在税收洼地成立一人有限公司;
2、然后将A公司名下股权转让给洼地有限公司;
3、A公司分红到洼地公司,免税;
4、洼地有限公司再分红给张三、李四、王五;
5、由于洼地有限公司是核定征收或有税收返还,所以最终的落地税率远远低于股东分红原税率为20%。
您好,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平均日销售额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66(万元)(1-5月应收账款未发生变动,因此平均余额不变,为66万元)
平均日销售额=(1738+85128+130134+68000+133)÷(31+28+31+30+31)=285133÷151=1888.298(元)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660000÷1888.298=349.52(天)
平均逾期天数=349.52-30=319.52(天)
需要。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试用”,是否与客户购买数量挂钩?“试用产品”是否交回,何时交回?
上述会计分录正确。
一、税前扣除,形式要件有二
(一)税前扣除凭证
若单次(日)超过500元,则必须取得发票。
(二)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即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上述“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和借款合同”只是“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不能替代“税前扣除凭证”。
二、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您好,您单位员工出差,取得旅游服务的发票,一般是会有被视为个人消费,不得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涉税风险。
严格来说,员工出差通过携程代订酒店的,对于携程等代理平台来说,是提供了代订服务。应由实际提供住宿服务的销售方,开具住宿费发票给实际消费者。但是目前确实存在,消费者在平台下单预定后,平台就直接开具了旅游服务等发票。平台与酒店再按照服务外包的形式结算,酒店再给平台开具住宿发票。
建议:在员工下单时,可要求平台不开具旅游服务发票,或者只要求其开具代理费部分的发票,自行到入驻酒店开具住宿费部分的发票。
如不能按以上取得发票,住宿费部分得不到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有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员工出差取得的旅游服务发票的支出,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注明出差批准、出差事由,出差日期,出差人员、报销金额以及相关凭据,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实质并不是个人消费,而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予以依规作税前扣除。
您好,根据税法规定,退运的货物已抵扣进项税额是要转出的。但是海关对于退运货物只退返进口关税,不退返增值税。这种矛盾造成的额外成本转嫁到企业身上是不合理的。所以还是要和主管国税局及通关地海关进行充分沟通,争取取得理解。考虑到进口增值税是海关代征税,申请退返的难度较大,所以请税局允许进项税额不做转出处理是最佳方案。
特殊岗位员工培训学习——如培训内容与生产经营相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该部分列入培训费或差旅费,不列入福利费;今年全员到旗里打疫苗针公司租车——个人意见属于劳动保护范畴,可以在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里列支。不列入福利费。
境内公司向海外客户提供的签证业务,服务接受方全部在境外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4.鉴证咨询服务。
按您的描述,服务接受方全部在境外的,应为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不是将此项签证业务用在境内的;没有限制服务提供方在境外的,境内公司向境外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租赁准则里没有“租赁处置”这个术语啊。您具体描述一下业务详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