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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则为押金转为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也就是说,房东没收之后,应当一并开具房租(价外费用)发票。您公司自可一并作为房租进行账务处理、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车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二、产权车位当然需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位使用权
(一)如果实质上属于“经营租赁”,比如一年两年之类,当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如果限于一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法进行产权过户,但实质上是以“长期使用为名”,则又要区别情况:
1、若随同主房销售而附赠(比如主房100万,赠车位70年使用权),则不必另行增加计税收入,但也不能减少(主房100万)计税收入,就按照主房100万计税即可。
2、若单独销售,则有征收、不征收两种观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各地政策或有不同,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你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其销项税额。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增值税扣缴的计算上,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即支付境外单位或个人代扣增值税时,一律不考虑纳税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代扣增值税。
根据《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软件使用权出口原则上管理等同于货物出口,不能按照非贸模式进行处理,并且软件出口还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或备案。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境内软件出口企业可申请出口退税,所得税可根据情况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的优惠税率,出口不存在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说法。
您好,关联公司之间通过员工银行卡转账调拨资金是不可以的。一是公司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并不因其由同一人投资设立就能够混淆;二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转账资金是借款还是货款结算,均应按照相应的财税法律规定确认收入和应税销售额,并计算缴纳税款;三是公司之间的资金结算应当通过公司账户进行。解决上述问题,建议通过公司往来款项进行操作,同时确认资金占用成本和收益,计算缴纳税费。
您好,1、零星的收款,如果零头未收到,可视为债务重组,确认营业外支出;如果有销售折扣,则应确认财务费用。需要确认上述零头款项确实无法收到,因此可由业务部门或对方客户出具说明。
2、抵扣欠款实际上是两笔业务,包括收款和付款,因此应当分别办理入账手续,而后做应付和应收的冲抵。相应的,需要应付和应收款项发生的凭证,以及应付和应收款项冲抵的凭证,比如双方同意抵扣的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正如文件所述,既然是“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预收款”,则并非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只是预缴义务。
因此,应当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而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果您描述情况属实、准确,但仍出现上述“比对通不过”情形,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附加税费
贷:银行存款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这不是“招待费”。
关于何为“招待”,税法并无定义,则执行其语文定义即可。简单来讲,客户来了,请他吃饭,公司派人陪着,这才是“招待”。
既然“送客户”,可以作为销售费用。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明细科目可以自行设置)
贷:预付账款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如此看来,企业统一采购或者定作、要求上班必须穿着、且有企业标识或者行业特征而不宜平时(下班)穿着的工装费用,不需要按照“职工福利费”14%的扣除限额予以限制,而是作为合理支出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明显是不将其作为“集体福利”处理。
因此,个人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工装费用,不属于“集体福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当然,若非如此,另当别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8713
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出口货物劳务成本”,指主营业务成本,而不是存货成本;“出口库存账”包括用于出口的存货及其进项税额两个账目,而不只包括用于出口的存货一个账目。用于出口的存货及其进项税额两个账目应分开核算,不能合并在存货账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