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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误会“税负率”的概念了。
从原理上讲,要依照税法计算税额;然后才有税负率。税负率是依法纳税后的结果,而不是纳税依据。顺序不可搞颠倒。
所谓“税负”或者“税负率”或者“税负预警”,这是个结果,不是起点。
比如说本年所得税额100万,计税收入2000万,税负率5%;税负率是根据所得税、计税收入这两个数据计算出的。不是说先确定个5%,再倒推所得税或者收入;这是不能倒推的,所得税需要依照税法计算,收入需要据实确认。当然,其他税种都是一个道理。比如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负率=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请注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取得发票并依法计算出来的,不是倒推出来的。推导(计算)顺序:实际业务→“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税负率。反过来就错了。
那么设定“税负率”或者“预警值”有什么用呢?只是参考。比如人家5%税负率,张三1%,税务机关肯定会想,这是什么原因呢,需要确认(检查)一下,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至于张三1%的税负率,只要是依法、据实计算出来的,那就没有任何问题。反过来讲,张三10%税负率,比人家5%高了很多;但是依照税法计算应当20%,那么张三还是违反税法了。
至于具体到每个行业、每个企业,肯定不会有完全一样的,毕竟每个行业、每个企业经营情况并不一样。总之,应当“据实核算、依法计税”。
比如您说“装修装饰公司”,其综合税负要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附加税费,而增值税涉及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这个因素根本不可能完全一样),企业所得税涉及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这个又是变数极大)等,根本不可能有个固定的“综合税负”几个点。
请问这个“门市”用于什么方面?
可以;但是“工资薪金所得”只能一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预缴增值税,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建议对照此表格式查阅一下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行车”是什么意思?
个人如果从事购销业务,需要提供票据,按目前规定,个人没有开票权利,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
抵顶房屋作为建筑工程款,如果是办理销售手续,需要先将房产确认到建筑公司明细,然后再从建筑公司销售出去,这样从契税的角度是需要建筑公司缴纳一次契税,最终购买者再缴纳一次契税。而且建筑公司如果出售只能以二手房方式再次出售。
建议:地产公司直接与建筑公司找来的购房者签订售房合同,取得售楼款专用于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这样就避免了一道契税。如果抵顶价款高于最终销售价格,需要建筑公司给予购房者一定金额的补偿。
*不动产*物业服务费是错误的,如果提供的是保洁服务,不是销售不动产,这个税目选择错误了。
“*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如果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才可以开具这样的发票,如果你只是提供保洁服务,不能采用企业管理服务的税目,所以正确的开具方式为*生活服务*保洁费,保洁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大类。
您可能误会了几个概念。
一、所谓“合并”,乃是“合并报表”,而不是合并账簿,更不是合并货币资金、银行账户。
二、合并主体,乃是“集团”。
三、利润分配主体,则是公司。
具体到上述情形,子公司实际分配利润到母公司,或者说母公司基于权益法核算方法,将子公司利润转化为母公司利润,则母公司向祖公司(就这么称呼吧)分配时,当然包含之。
我理解税局的意思是,在申请留底退税的时候需要对留底的税金进行一个有效判定,由于你企业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方式的应税行为,那么对于不能明确区分的进项税额应该按公式计算简易计税部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然后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处理,这样就会使得你的留底税额没有那么大,税局发现你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和简易计税的收入不匹配,意思是如果按公式计算,应该转出的金额多,你实际转出金额小,这样存在虚增留底税额,这时如果给你退税,国家税款可能有损失。根据的你的图片我理解是这个意思。
我建议,您把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是如何计算的,要自查一下,是否存在少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如果没有,可以和税务机关去解释,如果确实少转出了,需要您重新计算转出金额,然后再申请留抵退税。
您好,根据财税2012年39号文件规定,可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也没有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所以不具备退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