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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二、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预付账款
三、结转
借:成本费用(按照员工岗位区分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麻烦补充一下,“从差旅费里扣”是什么意思?这怎么操作?您是说,员工来报销时,不给他报了吗?
您好,银保监会2020年5月26日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所以无论是第一个问题还是第二个问题,由于E与A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因E无法履约或代E支付保证金,A公司向D公司支付时是否会被认定为变相拆借资金。如果被认定为变相拆借资金,监管部门可以进行相应处罚的。
一、“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包含且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总之,负面清单之外,皆可依法享受。)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主要参考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您好,按月扣缴,专家在年度末可以再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您好,可以享受,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5号公告的要求留档对方的资料即可。
如果开票方是公司且由公司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应该将款项打给提供方,而不是支付给对方个人或者你自己的员工,这样无法判断是否属于无具体交易的虚开!目前对公也可以开设微信或者支付宝二维码的!
如果确定对方是贷款买车,而根据贷款协议需要受托支付给收款方,那么作为4s店确定是该公司在银行的贷款且专用于购车,那么发票开给购车方是合理的。但这个过程中4s店应和购车方确认贷款买车的事实,留存合同记录,且建议贷款合同中表明资金的支付路径!这样收到款项应该作为收入处理!
您好,首先是业主的取得的所得要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查账征收,则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如果是核定征收,很多地方是以缴代报,非常简单。办理完登记后,税务机关会确定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其次是增值税,取得销售收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无须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超过部分,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他的项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有雇员,则支付雇员工资时,要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租赁个人的房屋,支付时,要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同时还要按租赁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租赁的房屋,签订租赁合同时,还需要按租赁合同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您好,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可能的建议方式:将B迁移到税收洼地,迁移到洼地后,A与B到法院打一个确权官司,即B举证A所持有的部分股票为B委托代持,要求法院判决由A代持的股权确认权过户到B名下,此种情况下,证据很清晰,双方均认可,法院可判决支持B的请求,B与A根据法院判决,办理股票过户手续,此种情形为确权,不是买卖,因此,A、B无须纳税。B取得股票后,正常减持,取得收入后,先分后税,同时可享受税收洼地的财政返还或低税率,从而达到预期目的。
目前有效的进项税额留抵退税政策有俩个,是在全国范围实施的,北京地区没有单独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这个文件是具有广泛性的,只要满足条件的企业就可以享受!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这个文件明确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您可以根据您公司情况选择适用!
我理解母公司部门负责人兼任子公司经理,如果从公司章程,任职记录等文件可以证实,那么为了子公司工作发生的费用,出差补助可以在子公司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