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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也就是说,“划拨”这个环节本身不需要缴纳契税。但必须强调一点的是,如果划拨之后转为出让,或者出让,是需要缴纳契税的。
答复:不需要。买方向卖方收取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如上所述情形,上海办公室有人出差到香港(接受培训),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至于“网络参与”,这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则最好直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您理解和处理都是正确的。
显然,您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当这样处理(如果不是以出租为主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那么,计提的房租折旧及装修房屋的摊销费用,即为对应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为什么为没写“装修房屋的摊销费用”呢?因为既然您说计提折旧,那说明是自己房屋;既然自己房屋,那装修费用就应当并入房屋价值,一并计提折旧。
把之前分录反过写一遍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未实缴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建议还是按明细签订合同,保持合同与发票一致,毕竟未来出现问题,合同是最直接的证据资料。
不是。
举例来讲:张三花3万买了假发票,4万卖出去,就是没收4万,不是没收1万。反过来看,如果按您的理解,“张三花3万买了假发票,4万卖出去,就是没收1万”,那么,“张三花3万买了假发票,只卖出去2万,难道国家还要补给张三1万吗”?
这种情况按排污系数法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根据最终产品的不同按下列两个文件进行计算:
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6 号附件 2)之《3121 水泥制品制造业(含 3122 混凝土结构构件、3129 其他水泥制品业) 产排污系数表》
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6 号附件 2)之《3123 石棉水泥制品制造业产排污系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