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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成交价格×税率
因此,如果缴纳契税之后,成交价格减少,或者税率降低且追溯适用于已经纳税之期间,则可能涉及退税情形。
二者没有太大、实质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一、(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租金收来归谁?以谁的名义收取?
麻烦您描述一下具体操作过程吧。比如厨师是否给企业交“承包费”?职工用餐是按市场价结算吗?
关于这个问题,建议您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我们以电脑软件来举例分析一下:比如电脑原装操作系统之类,这个通常作为“固定资产——电脑”组成部分。但后装“财务软件”之类,则要单独作为“无形资产”了。大致就是这个道理。
属于企业取得的一项与业务相关资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核算!
您好,财税处理遵循“业务法务税务财务”四务融合原则。需要您结合“仓储合同”和“租赁合同”去甄别业务。如果确实是签订了《租赁合同》,你是无法再去证明贵司对应的业务不是租赁,因此根据目前您表述的业务来看,签订的合同是《租赁合同》,从租计征房产税是无法改变的,因为已经既成事实。
另外,以后发生的业务,如果贵公司具备仓储所需要的资质等法定条件,和客户之间签订《仓储合同》,意味着房产税可以按照从价计征发生。
附件:
A)仓储合同的定义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并且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B)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Lease Contract),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您好,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会计工作组织的概念,完全取决于企业的会计管理模式,对某一内设会计主体,既可以独立核算也可以非独立核算,还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在两种模式中转换。分公司有独立核算的,也有非独立核算的,一般独立经营某项业务或某个区域业务都应当独立核算,否则不需要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意味着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通常只是总部的一个部门业务的延伸。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分公司运营的主流,至少占分公司数量80%以上,独立核算的,应当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自身收入、成本、费用,及会计利润;但不需要核算实收资本项目,总公司给分公司的启动资金只需要同总公司形成往来即可。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通常应该有独立账户,针对自身业务独立收款或独立对外支付款项,实务中,如果总部统一收款或总部统一对外支付款项亦可,不违背三流合一原则,但需要在协议中注明资金支付的细节。
但是,只要注册成立了分公司,均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无论是否独立核算,都涉及纳税申报的问题,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零申报,也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需要按规定预缴。
您好,个人认为,这些收取的款项,其实是贵司销售货物所收取的价外费用,正常计入销售额按出口退税的流程走即可。
另外可行的界定就是将其界定为现代服务——其他,同时按36号文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的服务,境外企业完全在境外消费,应归为36号文附件四第二条第六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当中,适用免税。
依据:
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退休人员和遗属发生的取暖费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增资会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资金账簿印花税是根据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计算缴纳,所以增资环节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为被增资的公司!
您好,1.1)注资就是投资行为,将承包的建筑工程投资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是不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 如是房开企业的在建开发项目、或者是在建工程的实际所有人或建设单位(非施工承建单位),是可以将其作为实物投资的。按您后续描述,A单位应是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即发包方或甲方,是可以转让的。
3) 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销售不动产不需考虑资质问题。
2.施工单位未变,只是发包方主体建设单位发生变化,建筑行业相关法规并未禁止,可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具体建筑行业上的规定,建议再与当地住建主管部门进一步联系确认。
3.接受投资方甲单位,验收确认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转固,取得合规的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在财税上是没有其他问题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计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