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会计工作组织的概念,完全取决于企业的会计管理模式,对某一内设会计主体,既可以独立核算也可以非独立核算,还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在两种模式中转换。分公司有独立核算的,也有非独立核算的,一般独立经营某项业务或某个区域业务都应当独立核算,否则不需要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意味着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通常只是总部的一个部门业务的延伸。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分公司运营的主流,至少占分公司数量80%以上,独立核算的,应当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自身收入、成本、费用,及会计利润;但不需要核算实收资本项目,总公司给分公司的启动资金只需要同总公司形成往来即可。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通常应该有独立账户,针对自身业务独立收款或独立对外支付款项,实务中,如果总部统一收款或总部统一对外支付款项亦可,不违背三流合一原则,但需要在协议中注明资金支付的细节。
但是,只要注册成立了分公司,均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无论是否独立核算,都涉及纳税申报的问题,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零申报,也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需要按规定预缴。
您好,个人认为,这些收取的款项,其实是贵司销售货物所收取的价外费用,正常计入销售额按出口退税的流程走即可。
另外可行的界定就是将其界定为现代服务——其他,同时按36号文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的服务,境外企业完全在境外消费,应归为36号文附件四第二条第六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当中,适用免税。
依据:
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退休人员和遗属发生的取暖费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增资会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资金账簿印花税是根据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计算缴纳,所以增资环节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为被增资的公司!
您好,1.1)注资就是投资行为,将承包的建筑工程投资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是不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 如是房开企业的在建开发项目、或者是在建工程的实际所有人或建设单位(非施工承建单位),是可以将其作为实物投资的。按您后续描述,A单位应是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即发包方或甲方,是可以转让的。
3) 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销售不动产不需考虑资质问题。
2.施工单位未变,只是发包方主体建设单位发生变化,建筑行业相关法规并未禁止,可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具体建筑行业上的规定,建议再与当地住建主管部门进一步联系确认。
3.接受投资方甲单位,验收确认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转固,取得合规的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在财税上是没有其他问题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计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您好,非法人单位的分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核算;您所讲的完全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只是公司内部分支机构的单独核算,相当于对分支机构的考核需要。建议分公司的账套搭建及科目设置等等,与公司的财务核算保持一致。
跨县(市)的分公司,增值税作为一个单独纳税主体,就地申报纳税,除总局、省局特批的可汇总的除外;企业所得税要求由总公司汇总纳税,按规定分摊。分公司按分摊的就地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
您的问题属于工商注册问题,不是税的问题。以下内容供参考:
处置不良资产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二)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专业团队。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资质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确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删除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原先也仅仅规定“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该文件的解读阐述: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后,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因此,资源税取消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有扣缴义务人。
这些问题或许从政策层面原本不应出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既然“按权责发生制当月销售形成了收入”,就不应当出现“即使没有结算单没有开具销项发票”的情形。
二、成本能够计量,原本就是收入确认条件之一,因此当然也不会出现有收入而无成本的情况。
三、关于成本尚未取得发票
(一)成本形成,基于上述开票时点,发票理应取得;
(二)即使因为特殊原因,尚未取得发票。则也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相关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一、应当及时补报。
二、理论上可以处罚,不过如果并非故意,且只是逾期两天,可以不必处罚或者也就象征性处罚而已。您可以直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相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