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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保险代理人的费用”,本来就是个广义概念。比如保险代理人工资,又如上述参加会议费用,其实本质上是一样的。
如果保险代理人工资作为销售费用,则上述差旅费也作为销售费用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1)公司减资时需要登报,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2)公告期满,如果公司确实是按照注册资本5000万元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意味着需要从公司账面上在减少实收资本
借:实收资本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在这一环节没有产生需要缴纳的税费
一、此处“住房补贴”政策,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等文件规定的“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上述“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而依法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的相应“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此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若非“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而既然“开的是2021年5月份”,是可依法于2021年度享受一次扣除政策。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对于上述资产已经分期计提折旧,则基于“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之规定,则无法就此享受一次扣除政策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上述情形不可以。
(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发生业务活动,不能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所称増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増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个人发生的其他应税行为,税务机关是不得为其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的。
麻烦您补充一下,医院把票面款项(价税合计金额)都支付给药品生产企业了吗?
关于这件事情,我的理解是(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属于研发费用,但是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因此属于研发费用)、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因此不得加计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不可以。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别的事情也是一样),须有一个主体概念。上述情形,乃是A公司信用评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三、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是否缴纳增值税,与计入什么科目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果属于上述业务范围,且无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以适用,则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按照您的描述,似乎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您也可据实结合上述文件自行判定一下,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8326
1. 因为没有描述当时2013年您是按多少价格购买的上述股权,如果之前该公司实收资本已经到位,账务上应体现,并且税法认定的最低合理转让价格不会低于实收资本,这个环节需要注意下转让当下有没有足额代扣个税的风险。“让代理公司来办的这件事儿,他就给我做的是这个股权零”,如果是指零元转让就会和前面的说法抵触,事实上这种就是不合理的低价,为什么原股东会在有实缴资本的情况下零元亏本转让给你?
2. 依照描述,还有其他应收款项,因此有可能净资产是超过实收资本的,还是回到前面的问题,存在当时转让少扣缴个税的风险(参照总局2014年67号公告)。其他的倒无太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