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如实发放,本身也谈不上太大风险。
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上面这个情况,就会出现一个月同时在两个单位领取工资薪金的情形,这样有可能出现税收预警,到时候如实和税务机关解释一下吧。
这个情况,建议签订三方协议:您公司作为中间方,实现于上下两方之债权、债务互抵,而房屋本身则直接在上下二方之间转移,这样您公司就不涉及房屋转移过程相关税费了。另外,作为债务重组,您可留存相关协议,作为20万损失税前扣除之依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我谈谈个人看法。
一、债权、债务。这必须要交接清楚,您公司买下公司,回头有债权人拿大笔账单来要账,这得注意了。也包括是否欠员工工资、社保,外部劳务费等。再就是有没有欠税,或者未处理税务事项。
二、账实核对清楚。打个比方:账上写着银行存款1000万,您按照这个给他钱了,回头一看,没有。那就亏了。
三、有没有未决诉讼,不确定争议等。
请您补充一下,租赁物是什么?
我谈谈个人理解吧。
一、销售折让只是一个词语,无需非要套用“是否”属于这个词汇。
二、关于上述两种代金券(只是使用要求不同,实质一样),我的理解是,这只是一种,为了促销而发放的凭证,不必非要强行加入代“金”的意味。也就是说,使用“其他应付款-代金券”这个科目,我认为是不恰当的。既然所谓“11000元”的货物,您能实收1000元就卖,说明其实际价值就是1000元。您不欠拿这个券的人钱,您只是给了他一张可以打折的凭证。
综上所述,上述所谓“代金券”无须纳入会计核算,客户实际购买时,依照其实际付款金额确认收入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可以。
如上所述,就其中每个人而言,只要各自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之条件即可。“共同贷款”这个因素,并非税法所限制。
不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既然您提及“对方不给开发票了”,那您的意思是对方该发的货或者提供的服务,已经给了,只是未开发票,是吧(如果没有发货或者提供服务,原本也不该开发票的)。既然如此,仍须据实进行账务处理,只是纳税调增而已。
打款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收货或者接受服务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或者相关成本费用
贷:预付账款
然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无发票而纳税调增。
现行文件皆延至2027年底了。
相关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也就是说,弥补亏损之后尚有利润,方可分配。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我认为,上述操作符合税法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既然“A公司将租赁权转让给B公司”,则A公司就其尚未履行部分红冲,而由B公司重新开具发票,这与事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