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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成本费用现金支付率就是成本费用总额当中当前有多少是用现金支付的,公式就是本期成本费用现金支付额除以总成本费用额。
麻烦补充一下,“废业”是什么意思?现行税法没有这个术语。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以便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如上所述,若此“试用期”乃是“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必要环节,则理应于试运行期后转固定资产;试用期之收入冲减资产成本,支出增加资产成本。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8416
“法人”即“公司”,“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当然没法出差,您说的是“自然人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上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若因公司公务出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差目的,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您好,分别核算设备和软件的成本,应当在生产环节按制造设备所需材料、人工等的投入和软件研发所需的投入分别进行成本归集,并分别设置库存商品的设备和软件二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这样在转让环节即可分别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尚未开始经营,则企业已经计入管理费用的开办费,应当全额纳税调增。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即使当年开始经营,开办费可以税前扣除,也不是全部可以税前扣除;对于业务招待费,只有其中60%按照开办费相关规定扣除。
三、至于调整项目,若表中已有,则可列入;若无,则可作为“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我们举个容易的理解的例子:您把税款以现金方式缴到税务机关,则您的纳税义务已经完成;税务机关没有及时缴入国库,这与您没有关系,您肯定不会负担滞纳金。
非现金方式下,如果您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将税款划入规定账户,则账户、国库如何结算,也与您无关。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次月。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税方式及适用税率、征收率等,视具体情形而定。
一般来讲,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关于预收款开具发票,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相关规定,是指“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因此,个人认为,对于商品销售来讲,所谓“按照客户要求开具预收款的增值税发票”是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依法收回并作废或者红冲上述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