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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运输公司来说,从法律形式上看,就是自已买车,所以,一般情况下,车的折旧能税前扣除,但如果这台车并没有在运输公司使用,相应的收入也没有在运输公司体现,则该车折旧虽然在会计上计提了,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调整增加。
第一段文字表达,和第二段是什么关系?能否进一步叙述,以方便回答?
首先,应当明确一点,企业所得税法范畴下,“工资薪金支出”是个狭义概念,不同于会计概念中的“职工薪酬”。税法中,职工薪酬核算的其他各项,比如社保、福利费等,皆独立出来;自然也包括离职福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注:有的喜欢“抬杠”的人也许会说,文件后面“不包括”项目,没说“离职福利”啊。很明显,既然后面列出那些项目,说明前面“工资薪金总和”只是狭义“工资薪金”;而后面“不包括”项目,只是因为“离职福利”不太常见之类原因,而未列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既然属于“其他医院的专家”,则属于劳务费用(工资是针对“任职或者受雇”,此“受雇”乃是劳动关系,并非临时劳务)。
二、同理,应依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专家自行汇缴,也是并入综合所得。
三、超过500元需要提供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因此,即使因为是事业单位,税务机关不管,审计部门也会管的。
您好,您的问答范围很广,请把问题补充完整以便解答。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方式,皆需要汇总至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自然一并适用总公司相关税收政策(但总公司要包含分公司数据一起来看)。即使分公司所在地是否需要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也是以总公司作为计税主体一并计算,分公司只是缴纳一部分分摊税额而已。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没有3%这个增值税税率,这叫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财税[2014]57号”文件修改此处为“3%”)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按照您的描述,个人觉得可以。
如您所述,上述财务费用(手续费),虽然您公司暂时向银行支付,但由供应商承担,自然应当冲减您公司已经确认的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问题一,此业务就是贵司卖了旧车,然后又加点钱买了台新车。分别按销售和购买进行处理,会涉及旧车销售过程中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购买环节的车辆购置税。
问题二,按销售旧车进行处理,按时间看,贵司购买的这台车应当属于取得进项可用于抵扣的情形,所以,在销售旧车时,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13%计税。
问题三,按旧车折算的金额外加补交的差价以及购买时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问题四,车牌无须做账务处理。如果车牌是当时参与竞拍取得的,个人认为,应当把车牌照单独记入无形资产,由于此时处置旧车,车牌照未转让,因此,无须做账务处理。
问题五,转让旧车按固定资产处置进行处理。可扣除的成本就是该车的残值。收入为以旧换新所确定的价格。处置利得或损失记入“资产处置收益”科目。
基于您所述情形,无法直接告诉您是否可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研发活动
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属于研发费用范围
三、不在负面清单(行业、活动)之内
四、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要完备的留存备查资料
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您好,问题一,你看的是《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请确认到底是问的哪一个。
问题二,分支机构注册在西部地区,符合条件,可享受15%税率的税收优惠。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十八条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因此,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奖金,如果符合贵公司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规定,该奖金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如果由劳务公司支付,则应计入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贵公司可以选择以上两种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