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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方没有缴纳所得税,不影响你单位取得发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没有发票,确实发生的,财务上计入成本费用科目,所得税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解释肯定是要基于您的实际情况啊。
您的收入和毛利率为啥异常呢?是生产产品发生变化了吗?生产毛利率低的产品业务增加了吗?
应收其他应收账款还有短期借款是否有多笔业务,是否真实?如果确实有很多交易,可以解释具体交易原因。
中药购销不匹配,出现销售小于购进,考虑是否存在没取得发票的购进事项
可以计入招待费,同时建议写一个关于对方合作者来访的情况说明,证明确实真实发生,由相关人员和领导签字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乃因“盘亏补偿”而收款,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已勾兑”这个词语来自于哪里啊?理解应该是不是就是银行对账单和企业账薄已经核对一致的部分啊?
购买涉及契税税率为3-5%,按您本省规定;还涉及印花税按购买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每年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最低20年,住宅和商铺都一样,会计您企业自定折旧年限即可。
这样是不合适 的,因为您是提供的一项工程服务,不能人为的分为两个部分来开具,也没法划分为双方各自提供的服务金额的。您可以给其中一方开具发票,然后取得发票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开具分割单,另一方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数电票实施后原纸质发票还可以正常使用,如果没有注销税控设备依然可以通过税控设备开票,如果要求注销税控设备,剩余的纸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
各地管理不一样,有的地方要求对剩余纸票进行作废处理,所以您需要询问主管税务部门当地的要求,如果需要作废纸票,您要按当地政策执行。
你的图片看不清,我把政策给您一下
1、会计上: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也是需要计提折旧的。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2、税法上: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不需要代扣个税,这个是无法分摊到每个人头上的,不需要计算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