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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税发[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贵公司房产税应按照上述文件处理。
可以。
这没有税法依据,因为不需要税法依据,因为这不是税法管辖范围。
对于税法来讲,上述情形,需要视同收取利息,在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政策依据可见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一章。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七)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您好,首先投资收益有很多种,从会计角度来说包括金融资产相关投资收益,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故一般意义上的投资收益是需要并入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但,部分特殊的投资收益有相应的减免政策,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另外还有持有上市公司1年以上收到的股息红利等。
但贵公司咨询的购买银行保本类理财的投资收益没有对应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属于应税收入。需要并入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政府研发补助,首先需要区分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企业是否选择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贵公司需要根据上述政策识别贵公司相关事项。,如符合上述政策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反之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也可以加计扣除。
您好,贵公司利用账面未分配利润对外投资,准确的描述是贵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对应的资产(例如货币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
贵公司如果以货币资金投资,该投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涉及增值税,贵公司对子公司投资行为并没有对股东进行分配,故不涉及个人所得税扣缴事项。贵公司对子公司增资,只有子公司在收到投资款时涉及印花税的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企业应在记载资金账簿的次月,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8278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借:利润分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
也就是说,开办费本属管理费用下设明细科目;若有必要,可继续下设更加明细科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8278
不能。除非向非经营单位支出或者向其他个人支出且单次(日)不超过500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可以。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因此,如果上述一层、二层在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时分别作为独立的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则您的方案应当是可行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