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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汇算清缴,是针对2020年度。您如果在2020年度发生2019年度损益调整,则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无关。如果现在(2021年)发生2020年度损益调整,则据实并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即可。至于并入哪个项目,则视具体业务而定。
一、营业税、增值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相关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拆迁补偿”本身并非印花税征收范围。若因此涉及应税凭证,则依法计税。
五、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预提所得税简称预提税,是指源泉扣缴的所得税。它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世界上对这种源泉扣缴的所得税的习惯叫法。我国税法第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十的所得税。
预提税额的计算公式:
预提税额=收入金额×税率;
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额=支付金额×税率。
所以你说的给境外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是否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10%。你说的这个情形不能不预提所得税的,只有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有相关规定。
需要,属于对方提供的一项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代开发票。
母公司中标的项目部,最终提供服务的时候是以谁的名义提供呢?如果以项目部名义提供,并且可以对外以项目部名义开票,那么母公司可以向项目部出租机械并开票,如果本身是以母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服务,肯定不能取得母公司开具给自己的租赁发票了。
没看明白你的提问,但大的原则是买卖什么,开票就需要开成什么,买的设备不能开配件的发票。设备如果是分批付款,分次开票,是可以的,但要注意数量栏次,多次开票后的合计应该是“1”,也就是分次开票时,数量应换算为小数。
您好,第一类: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
第二类: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
第三类:融资性售后回租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按贷款服务税率6%
代开专票,需要企业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加盖其他章是错误的,不属于合规凭证了,不能抵扣和税前扣除。
您好,1、价值300万元的商品房以280万元转让给个人。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处置”。税法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因此,上述20万应当计入财产转让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贵公司将不动产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城建及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3、上述操作的实质,个人替对方公司偿还欠款,对方公司将房产作价转给该个人。存在的最大问题,“借:应收账款,贷:其他应收”是将对方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移给了个人,这种转移,需要由足够的依据和凭据支撑。
目前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开票时月销售不超过15万(季度45万),认为代开人是免税的,所以开票时税率和税额栏次显示***,这个发票是合规的。这个没有具体政策,实操中就是这样执行的。
一、是否签署协议,可以自行决定。
二、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并入总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是正确的;这方面并无影响。
三、需要注意的是:
(一)若签订协议(合同),则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二)分公司可以是独立增值税纳税人,若如此,则上述情形应当视同销售(租赁服务),依法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