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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组织员工捐款活动中,公司是组织者,员工为实际捐款人。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可见,捐赠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那么捐款不是必须通过公司银行账户支付,可以由员工自行转账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捐款。
您好,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司转让在建工程项目,土地增值税方面并未根据不同土地类型而规定不同的税率。
您好,一、税收方面
1、增值税方面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可见,吸收合并中,企业应当尽量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条件,即可免缴或延迟缴纳相关税费。
二、会计方面
企业合并应当区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对于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认;合并方对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应按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入账价值。合并方将合并对价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合并成本。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将合并对价的非货币性资产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成本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您好,生产工业用胶水企业的成本核算首先应当确定成本核算方法,是加权平均、先进先出或者计划成本法。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法,需要准确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其次,需要按照原材料种类做好分类成本核算。
再者,应当准确划分生产费用与期间费用的界限。
最后,要完善企业材料物资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制度,做好全过程的原始记录工作。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业务发生时,应当向当时购买方开票;不能后期在根据购买方调整而换开。
首先得把概念说清楚。因为许多人把“实际发生费用,但尚未支付”视为预提费用,这不是预提费用。
打个比方,厂家实际发生售维修费用,至是尚未向第三方维修机构支付,这不是预提费用,可以依法税前扣除。如果并未实际发生维修业务活动,只是根据经验估计了个数字,那才是预提费用,那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预计这个费用后期会发生,则可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算了。
按照会计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一)此处理并未违反税法规定,不需要因此进行纳税调整。
(二)上述“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并未限定原因。
因此,个人理解,上述情形,可以考虑计入资本公积;这样会涉及缴纳印花税,但不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二、关于开票项目
举例来讲,销售新汽车与旧汽车,开票项目都是“汽车”。
具体税收分类编码,您可自行查阅一下《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根据你的描述,应该按照两个事项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无偿提供技术,属于增值税中说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二是从生产方购入化妆品的采购行为,应取得对方开具的销售发票。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通, 详见: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8107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折让,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所以不应涉及你所说的当年收入为负数额情况。
您好,1、会计处理
母公司:作债务重组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
子公司:
借:营业外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十六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2、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债务重组业务,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也就是说,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和所得,可以分别作为损失和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需要能够证明母公司豁免子公司债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否则,发生的上述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