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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进项抵扣不仅看谁付款,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完全在购销双方达成三流一致,也未必一定不可以抵扣,只要业务真实,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为什么由第三方支付,就不会影响进项税的抵扣。重要的前提是业务真实性。
需要调增,增值税本身是价外税,是由采购方负担的,如果你公司承担,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服务,若差额计税,则适用5%征收率。
二、差额计税方式下,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本法关于税率规定,与之前规定大体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留存备查):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账务处理应当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而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除非原本已经计提,自然也会涉及)。
应纳增值税额1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实,我们先从常理上分析一下。张三投了100万,成立了一个公司;一年下来,还赚了80万。如果有人要张三50万把这个公司转给别人,张三自己也不干啊。
税法当然也是如此。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先写一下分录吧。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上述情形应当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既然赠送个人,应当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既然属于“装修费”,原本就不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的。
装修费用应当并入房屋价值。
如上所述,您应当依法调整账务(这方面会计规定也是如此,并非税法会计差异)。然后基于调整之后账务再进行纳税申报。
这部分属于境外所得,需要填报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将90万元填入“境外税后所得”对应的所得类型。将上述境外政策缴纳所得税费10万元填入“境外所得可抵免的所得税额“的“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中。然后根据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如境外机构无亏损则无需填写,具体参见表单填报说明)、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如税额可全额抵免则无需填写,具体参见表单填报说明)的相应数据填报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上述数据会关联到相应主表(A100000)。如境外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符合抵免条件,则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借方当中,用于抵免境内外合并计算形成的应纳所得税额。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明确,“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因此,“企业多缴纳的所得税记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借方”,资产负债表也应填入“其他流动资产”(若预计超过一年之后才能退税或者抵税,可列于“其他非流动资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为了便于看懂,我把整个分录大致写写吧。
一、收到钱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二、买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三、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
贷:累计折旧
四、转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后两笔分录分期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