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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方式按实际销售单价20和数量110开具,同时按折扣金额开具一行,折扣行不填写数量和单价。
另一种就是数量写110,单价为18.18,这个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的规定,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所得税。你这赠品恰巧和主商品是同一个商品,所以计算完的公允价值就是单价18.18了。
消费税只对金银首饰征税,银质奖杯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所以如果没有真实交易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因此只有真实业务才可以收管理费,当然这个管理费需要明确提供了什么服务,产生什么结果,公允价值是多少,能否证明真实性。
如果是真实业务,你可以根据提供管理服务的项目,支出金额等测算你的收取标准。
是的,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六、(四)(四)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也就是说:
一、注销税务登记,必经税务清算;包括各税种。
二、对于上述情形的企业所得税来讲,相应清算可能比较简单——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具体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5%、3%哪个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或者说,您即使估计,也只能估计一个,不可能出现两个残值率。
关于这个问题,您可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根据业务性质属于居间服务
2、居间服务和佣金代理,在营业执照范围上还是有区别的,如果是居间代理,会直接在营业执照注明居间服务的
3、即使营业执照没有居间服务的业务范围,也可以开具“经纪代理服务”,税率6%。税法对是否有经营范围不做限制,只要按正确税目税率纳税开票就可以。
这有可能在于当地规定。
比如自2015年起,四川省内跨市(州)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属项目单位原则上都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建议直接向当地工会组织或者税务部门了解一下。
是不是两家联建,一个出地一个出资金,成立新项目公司开发
这个问题常有人问到。答案是:购买单位不用开票,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问题常有人问到。答案是:您单位不用开票,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此乃“销售不动产”。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