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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五、(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三、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社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目前了解到还可以核定征收的上海、河南、山东、重庆等地,但政策随时再调整,还得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个人所得税是根据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的,如果股权转让价格是按照净资产及持股份额计算的,就是按你说的公式,按股权转让所得来计算个税,按转让价格计算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将股权转让给其姐姐、儿子都属于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不按公允价值转让,也不认为是价格明显偏低而进行核定的情形。所以如果你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设定的价格与原投资金额相等,或低于原投资价格都是没有问题的,这样就不会产生个税了,当然如果你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可能就会产生转让所得,就需要缴纳个税了。
是指负担职工的取暖费么?如果是,属于一项职工福利,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比较合适。
需要看一下你们合同如何签署,或对收取款项是如何约定的,理论来讲,应该开具技术服务编码的发票,因为是其网站提供了搜索服务,属于技术服务(财税2016年36号文注释: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但对于企业来讲确实起到了广告宣传的效果,或者目的就是为了广告宣传,所以取得技术服务编码的发票,在会计核算上要记入广告业务宣传费等科目核算,且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按广宣费限额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又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搜索排名属于增值税的信息技术服务,但并不是印花税中的技术服务合同相应的内容,所以应该不缴纳印花税。当然如果签订的是广告合同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了,广告合同不是十类合同之内的。
是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2020年做分录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不会影响到2020年当年的损益,在进行2020年汇算时不需要填写纳税申报表。
但因为做了以前年度损益的调整,应该去进行发生年度的所得税专项申报,也就是把调整事项还原到发生当年重新计算发生年度的所得税,进行专项申报。
资产负债表应调整未分配利润和应交税费两个科目的期初数。
如果工资额高于收到生育津贴,那么收到津贴以后应冲减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金额。
收到生育津贴后冲抵人工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管理费用
一、印花税以“应税凭证”作为计税依据。
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投资者出资(无论哪种方式),被投资企业需要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则涉及资金账簿印花税。
按照“财税〔2018〕5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这样也就涉及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投资方、被投资方)各自缴纳。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这可能没有固定公式,在于产品生产工艺特点。
二、一般来讲,如果原材料一次投入,则于投入时一并形成在产品;而人工成本,至少需要分月区分;至于其他费用,多半也是需要按照生产期间分摊。
总之,视具体情形而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我大致举出数字讲一下。比如:车款100万。公司自有资金20万,剩余80万贷款,并需要支付贷款利息10万。
一、车辆入账
借:固定资产 10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长(短)期借款 80万
二、归还贷款
借:长(短)期借款 80万
财务费用 10万
贷:银行存款 90万
大致就是这个思路,实际执行可能分期,我合并写了,道理一样。
三、上述利息10万,融资公司理应开具发票;若其坚持不开,可向税务机关举报。
显然,您问的关键不在于能否作为“研发费用”,而是能否作为研发费用而享受加计扣除,是吧?关于这个问题,我可能给不了您直接答案(任何老师都不可能给出),只能给您相关规定,供您据实对照。
一、首先,您要确认这个项目是否属于研发费用范围。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并非所有行业、也非所有制造业,都在加计扣除范围之内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三、即使进行研发,也不是“这个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可以作为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主要参考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