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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必须是提供租赁的个人去代开,也就是必须是谁租房谁提供发票,如果以其他人名义代开,属于没有真实交易的虚开。
您好,是采取契税和房产证上的日期“孰先原则”来判定。请提供具体情况以方便判断。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7763
增值税中母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主体,因此在进行业务操作时,一般要遵循三流一致的原则,也就是ABCD采购应该由自己支付款项,但现实工作中由于客观原因,存在统一由母公司对外支付,再向子公司结算的情形,如果业务真实,能解释其中的原因,税法也没有禁止。但需要留存必要的证据,证实这样做的原因,比如协议或者合同中要明确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货物流发票流的流转方式,总之能证实业务确实发生在ABCD子公司和E之间,但资金是由母公司垫付,然后需要母子公司账务处理上体现代垫款项的事实。
有一个文件可以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21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所得税汇算需要同时提交年报和所得税申报表,两个报表之间有勾稽关系,申报表主表13行利润总额应该与会计报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相符。你看看是否一致?
您好,货物从国内进入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海关出具的是出口报关单,自海关特殊监管区海关出境,海关出具的是出境备案清单。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应该以货物入区时的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撤资环节涉及个税代扣,有限公司不涉及税金问题
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没有您说的这个文号文件。
如果是对方单位更名,需要留存原打款时名称的证明文件和更名后的证明文件,证实付款和开票是同一个单位,这样可以进行报销入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根据你的描述,委托香港一家公司在香港帮助申请商标,属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代扣代缴。
采购方账务处理不是根据合同,合同只是一项证明资料,账务处理需要根据发票、付款凭证等实际结算金额进行处理。所以如果2020年结算时已经支付,进行了采购处理,后补差价还是要调整原采购的账务处理,进行原账务处理的冲销,按正确金额进行补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十一、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款足额入库或者办理免税手续后,将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税款足额入库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到银行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参考江苏省税务局相关操作说明(估计各地差不多):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信息查询”→“缴款凭证查询”→“打印预览”,打印电子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