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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账务处理不是根据合同,合同只是一项证明资料,账务处理需要根据发票、付款凭证等实际结算金额进行处理。所以如果2020年结算时已经支付,进行了采购处理,后补差价还是要调整原采购的账务处理,进行原账务处理的冲销,按正确金额进行补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十一、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款足额入库或者办理免税手续后,将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税款足额入库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到银行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参考江苏省税务局相关操作说明(估计各地差不多):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信息查询”→“缴款凭证查询”→“打印预览”,打印电子缴款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原先计入什么科目,现在冲哪个科目即可。
比如原先“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在就“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跨年就改成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情形可以依据收款收据、相关协议、赔偿依据、银行单据等据实税前扣除。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如上所述,因为“提前退租”,也就是说“经营活动停止”而支付款项,自然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
准确来讲,增值税(销项税额)也是调整增加2018年数据,进而相当调整之后各期数据。当然,如果2018年当期也是存在大额留抵进项税额(超过查补销项税额),且一直保持至现在,则也不需要补缴增值税。但是需要按期调整。
您好,海南的个税和企业所得税,参考如下:http://www.shui5.cn/article/97/137596.html
http://www.shui5.cn/article/6d/137595.html
海南省自贸港税收文件总汇,见海南省税务局以下权威解文件和链接:http://hainan.chinatax.gov.cn/ssxc_3_5/
地方扶持政策:《海南省总部经济发展省对市县财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关于加快区块链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上述地方政策存在比较大不确定性,执行使用时建议与当地招商部门进行确认沟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就增值税而言,贵公司在北宁市注册成立6家商贸企业,需要确定是否在同一县(区)。不在同一县(区)的,除非经批准汇总纳税,否则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申报纳税。在同一县(区)的,单独成立的企业法人,应当单独申报纳税。
税收风险方面,由于北宁市有增值税及所得税部分返还的优惠政策,北宁市的实际税率更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可能会存在被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风险。
生产加工,增值税税率13%;
专业技术指导和产品质量监督服务,增值税税率6%;
若上述“生产加工(销售:即生产产品销售给乙方)”与“服务”同时发生,则属于混合销售,视主营业务一并适用税率;但若属于“生产加工(劳务:即乙方自行提供材料,只为乙方提供加工劳务)”与“服务”同时发生,则不属于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指“货物+服务”组合),应当据实分别适用税率。
主要参考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需要看你购入的轿车用于哪些用途,如果不是用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不可抵扣的项目,就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