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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两个概念。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二、(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目前仍然汇缴执行。
您好,问题1,零退税率的出口商品,大多数需要视同内销征税,税局老师的要求是合理的,你们当初把进项税额转出,是按免税方式处理,是不符合规定的,除非你们出口的产品属于零退税率,但可享受免税的特殊商品,例如烟草卷烟黄金制品,还有艺术品等等。
问题2,可以退税的货物,如果放弃退税,可以按免税或视同内销征税处理,免税的话,对应进项税额要转出。
这个问题可能规定不是十分明确。有一种观点认为:借出方视同销售,这有法律依据。而对于借入方来讲,似乎没有太明确的依据说可以也确认这个扣除项目。因为调增收入是依据税法的纳税调整原则,而税前扣除的要求之一则是“实际发生”。
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此属于销售折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文件主体。财税[2011]100号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自主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贵公司参与研发软件,并共同拥有软件著作权,属于文件规定的自主研发。
2、备案主体。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以谁的名义进行备案,决定了后续以谁的名义办理退税,以及办理退税的地点。
3、交易参与方。贵公司与合作方共同出售软件著作权,可以分别签订出售合同,也可以作为共同的销售方签订一份合同。
4、发票的开具。无论是签订一份合同,还是分别签订合同,都需要开具发票的主体是贵公司,还是贵公司的合作方。此时,办理备案的主体根据开具发票的金额办理退税。
综上几点,合作开发软件产品需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在操作中无法实现共同享受,只能由一方办理相关手续。至于退税款如何划分,贵公司可以与合作方协商处理。
您好,今年目前排了上海,苏州和南京,暂时广州没有安排,已和产品部反馈,这个课可能开放在2022年,您后续可持续关注铂略官网。
打个比方:商场销售了一件衣服,价格1000元。又赠送人家200积分,人家拿这个积分又换了一条围巾。如果这样的话,其实就是1000元销售了一件衣服加一条围巾。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从税法、会计层面来讲,没有金额限制,据实即可。(国有企业另当别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属于定额补助,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这是有规定限额的。具体情况建议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也就是说,如果只是“注册资本”,而未实缴出资,则不用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需要。
一、如果属于员工取得,则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计税率,而且累计预扣预缴计算,所以具体税率因人而异。)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如果乃是外人,则适用偶然所得。税率百分之二十。(如果属于实物,比如价值1000元的衣服,当然不能剪下200元的袖子去交税。只能将此1000元视为税后所得,即80%部分,倒推税前所得1250元,而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250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您好,消费税属于价内税,购置存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消费税,正常情况下进入存货成本,不需要单独体现消费税,如果用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抵扣消费税的,在领用时需计算可抵扣的消费税,则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记“生产成本” ,贷记“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