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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子其实很多。首先,税务局上述要求,我不敢说100%,但至少99%是正确的。(也许您恰恰是另外1%吧。)
讲讲抵扣规定吧(条件很多,只讲有关的)。基本原则: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如果仅仅因为销售方未申报,税务机关不会要求购买方进项转出。
二、上述情形,99%是“虚开发票”;不要误以为完全没有“货”才是“虚开”。条规不列了,直接举例吧:
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甲公司直接给乙公司开具发票(票面各项内容与业务实情完全相符),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付款,这样是正确的。
完全无货虚开就不举例了。就说上例,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乙公司要发票,甲公司找人给开了。或者丙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丙公司没有票,丙公司找甲公司给乙公司开了(许多时候认定为乙公司不知情)或者乙公司直接找甲公司开了(这不用多说,知情买票)。这都是虚开。
三、再重点讲讲所谓“乙公司不知情”
(一)所有人心知肚明,99%的“不知情”,只是无法取证,因而只能“疑罪从无”而已;
(二)即使真的不知情,最多不按“虚开”处罚。但这个票是不能用的了;既然不能用,进项税额减少,自然要补税。(有人不理解,举例:故意收假钱,违法;不知情而收了假钱,不会被处罚,但这个假钱能因为不知情而用吗?)
四、最后,再讲1%;这不排除
如果确实如上所述,这笔采购业务完全没有问题。您就坚持说这个税不该交。如果税务局坚持让交,您直接告诉税务局,交完了我就申请复议,复议失败我就诉讼。前提,您确定这个业务没有任何问题。
另外,上述“未申报”而要您补税,可能税务机关没有说清楚,也许您没有听清楚。99%的可能是开票方只是一个“票贩子”,现在案发了,所以当地税务机关将其所开发票往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发函;然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找到了您公司。
总之,我尽量讲各种情形和您分析得清楚一些。还是那句话:只要原本没有问题,就不必担心;如果原本有问题,则应依法接受处理。
您打了这么多字,我的回复非常简单;有点不好意思。然而,简单的回复也许就是您比较喜欢的。
答复:照您说的办就行。(至少本人未发现明显不妥之处;若实不放心,也可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第一个问题
许多人经常问“不能取得发票怎么办”,这个问题非常简单“不能支付款项怎么办”。之所以有这个问题,是大家都默认“钱是必须要付的”、“发票不是必须取得的”。这是观念问题。只须将付款、开票等同来看即可。义务是双方的。
第二个问题
如果属于定额补助(无论按月算还是按日算),应当作为工资薪金组成部分。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无论企业所得税法还是企业会计准则,都有“权责发生制”要求。况且,无形资产入账金额之调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或者会计差错更正(视变更原因),皆须追溯调整。因此,上述情形,理应按照所属期间进行追溯调整,并进行相应账务税务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是否可以填写公司名称或者店名、管理员等,可以参考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6-11、2019-12-04):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
个人认为:法无禁即可为。既然“税法上暂无规定”,自然不影响税务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是否可以填写公司名称或者店名、管理员等,可以参考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6-11、2019-12-04):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
个人认为:法无禁即可为。既然“税法上暂无规定”,自然不影响税务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地磅属于设备,与营改增无关。
若上述地磅,购入时因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未能抵扣,则源引“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相关规定,依照3%征收率减按2%开票、计税。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资产是否需要归还?上述资产的产权人是谁?
不是的。
比如进项税额100万、销项税额80万。只须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万
即可。
这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还有借方余额20万元;这样不用作结转“转出未交增值税”的分录。
(注:以上分录基于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视为末级明细科目进行处理;若将其只是视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的专栏,则上述分录亦不用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20万元,这样就可以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也就是说,上述“数控编程”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数控车床),关键在于此“数控编程”是否独立于“数控车床”而单独使用?
打个比方:人家物业公司收了1000元物业管理费,是因为人家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人家如果节俭,每个月不吃不喝,那人家赚这1000元,那当然是人家应得的啊。为什么有“我们如何把利润拿回来”这个想法呢?
麻烦补充一下,购买方已经收货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