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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代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设计服务6%代扣,所得税按10%代扣。
文件依据:
1、境外单位如果属于非居民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故支付境外费用所得,其纳税义务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虽然目前社保由税务进行征收,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基本还是社保部门负责核定,税务负责征收,并没有进行个税人数和社保人数的比对,但您已经有所意识是正确的,因为如果想比对是非常容易做到的,如果两者不符,说明要么有人没有缴纳社保,要么没有全员申报个税,这两者都是有风险的,社保法要求全员全额缴纳社保,个税法要求全员全额申报个税。正常来讲两者人数应该相等,但如果存在类似退休返聘人员、在其他单位缴纳保险人员等特殊情况有可能人数不相符,这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就可以,但如果是故意不申报个税或不缴纳社保,就属于违反相关法规了,以后严格征管后会对企业进行处罚。
上述计算公式是在采购取得进项无法明确用于哪个项目时采用的计算公式,只有采购取得进项无法准确划分的情况下才需要转出。你说的类似转让08年采购的固定资产等事项,是需要计算销售环节的税金,如果满足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就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应交税金,这个不涉及计算转出的问题,前边说的简易计税项目是指你的进项用于了这个简易项目,而你转让固定资产和你其他取得进项没有关系。
举个例子:如果采购的打印纸及用于一般项目有用于简易项目,这时如果无法明确到底用于各自多少,需要按公式计算转出金额,因为这个打印纸用到了两个项目。
食堂停用期间食堂相关设备等需要计提折旧,会计上没有明确规定计入哪个科目,但我理解既然食堂都已经停用了,也就是这些设备没有为职工福利服务,不应再计入福利费明细科目,应该计入管理费用中。
但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果食堂停用,这些设备折旧计提了也不能税前扣除。
您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上有规定,但实务中,仍会有某些情况下难以区分。个人认为,应当这样区分:如果个人提供服务,该个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或者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准入的经营手续,其取得的所得,应办公室为经营所得。或者,虽然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但属于长期持续经营的固定业户,其取得的所得,应界定为经营所得。
除此之外,无须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且不属于长期持续经营的固定业户,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例举类似的情形,应当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您好,应当按出口退税率计算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后,期末剩余的进项税额与应退税额比较,计算出当期应退税额。会计分录:
1、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额FOB*征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3、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4、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货: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个独企业涉及:流转税-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附加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行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
除此之外如果有房屋土地购买或转让等还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总之18个税种涉及的都需要缴纳,特殊的就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有抵债资产目的是实现抵账资产处置收益,所以持有过程中发生的租金收入不属于主营业务收入,我理解放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比较合理一些。保管费用应该和你的主营业务取得是相关的,计入主营业务对应的成本比较合理。
您好,没有专门针对物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所以,只能是常规的税收优惠。比如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疫情期间,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
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支付保证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二、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三、收回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联营合同”不属于条例及细则明确规定的应税合同或凭证,不缴印花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