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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一、2009年之前有部分地区(纳税人)已经进行了固定资产抵扣试点,既然您未提及,而又说“2009年之前”购入,估计您当时并非试点地区纳税人。
若如此,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按照《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相关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您好,不需要,符合视同自产货物范围即可办理出口退税,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一、发出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变化,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因此,发出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不应随意变更。
您好,我司是B公司?拿了一栋是租了一栋?缴纳对账是什么?这个问题也没看懂,是质疑备案的时候收了土地使用税还是问为什么会收土地使用税?
您好,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
此处形成的资本公积,如果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或等待期已满的股份支付,可用于转增资本,否则不能用于转增。
上述发票的“购货方名称”为什么没有写呢?
这个并没有统一规定说不可以,但要有真实交易背景,也就是你作为员工提供的是取得工资薪酬的服务,你作为个人户是合作关系,提供的计税服务、商品销售是另一种除了任职受雇取得收入以外的收入类型。这个不冲突,但一定两者要有明确的划分,或者说的直白一些就是你作为员工做的工作不能同时也有个体户在做。
你描述投资的是一家公司,但根据你的描述应该没有占有其公司股权,但也不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的内容,所以也只能作为往来借款来对待,如果投资金额50万,也就理解为借出资金50万,后期你说的收回45万,那么就是5万无法收回,如果做一个债权重组协议,5万无法收回款项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理。(你实际是投资项目,但项目主体还是被投资企业,你的资金不占股权的话,无法作为投资核算)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六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第十三条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由此,所补偿的40亩地应作为搬迁收入依照公允价值一次性计入所得税收入中,同时土地使用权的摊销也允许在使用期间计入费用,但不能直接一次性作为成本扣除。
2.购置厂房的支出依照上述公告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同样可以按照摊销折旧税前列支而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
您好,该票据早已作废不使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可以分开定价,可以分别按9%和13%开票,如果合并定价,只能开具13%税率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