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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贵司属于向个人支付佣金,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您好,是否是充值卡?为什么报销?请提供具体情况以帮助判断是否应税或免税。
不可以。
参考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发票使用(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上述发票监制章注明“国家税务局”(注:合并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往下对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很多人把国家税务总局直接对应国家税务局,这是不准确的),显然乃是合并之前发票(合并之后,叫“税务局”),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之后就不能用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问题提到的办公用品,应当属于无法明确其用途的,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贵司当期免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将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计算并转出,不能全部抵扣。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您好,甲公司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不能在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非其转借款给乙公司的款项视同销售提供贷款服务计算利息收入。
问题提到的情形,属于无偿借款。只有集团公司成员单位间无偿借款才免征增值税,贵司可尝试办成集团成员单位,以享受免税待遇。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政策延期]》
(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您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为这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保险。单位为其个人缴存的强积金和医疗应并入其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种情况下,可直接发放工资给该个人,无须以票据的形式列支,以避免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一、房屋对外投资,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5%)、附加税费(按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万分之五)、土地增值税(取决于计税方式)、企业所得税(与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
二、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
这取决于查补原因,可能有很多种情况。
比如:挂账应付账款,未确认收入
借:应付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销项税额)
又比如:本属不得抵扣,应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进项税额转出)
这样还要补提折旧。
一、肯定需要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作为工资还是劳务,看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否属于非独立劳务等因素
参考《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无论经营范围有没有,只要确实发生上述业务,自可依法、据实开具。
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我认为您的处理是正确的。
主机,对于电脑来讲,乃是主要、核心部位。既然原电脑已经提满折旧;新购主机,另作固定资产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