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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相关定义,“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若符合上述特征,则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贵公司上述业务实际上属于两个交易,一个是贵公司销售设备给国内客户,一个是根据该客户的指令将货物运输出境。因此,对第一个业务而言,贵公司按一般内销货物处理即可,适用13%税率;对于第二个业务,是该公司出口货物给境外分公司,贵公司可以受托办理,并非出口交易的主体,不需要缴纳税费。
发票开具,要求票实相符,业务真实。如上所述,如果B向客户提供了信息服务并收款,自然可以如实给客户开具信息服务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既然“目的是卖出给第三方”,作为存货(库存商品)核算比较准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也明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等规定,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根据转出原因而定)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既然“重新签订了房租合同”,且“金额也变了”,那其实就是另外一项租赁了。您应当对于之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终止确认,而对于新的合同重新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如您所述,那就是单纯赠送,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以市场公允价为基数,按照1%征收率计提。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须视同销售处理。
首先,以上各项,必须在A、B两个合同之间区分开。对应A合同的部分,则属于“销售额-价外费用”,一并按照A合同之货物开具发票即可。而对应B合同之部分,因合同并未履行,不存在销售行为,则不应开具发票,而以收据、判决书等入账即可。前者构成货物成本,后者单独作为一项支出,二者皆可税前扣除。
您好,没听说过有这种政策。
可能是东南亚某些客户偏好人民币导致的,不是官方行为。
一般离岸人民币和在岸人民币会有个汇率差,但达不到 百分之1的。
我刚查了下现在的汇率
1 人民币 ≈ 1.0003 离岸人民币
1 离岸人民币 ≈ 0.9998 人民币
显然,这构成一项“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了。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既然如此,则您公司(若为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13%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另,您公司好正规,佩服、佩服,值得所有单位学习。)
应当是“营业执照名称”。另外,这儿不叫“法人”,最多就是业主或者投资人;“法人”=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称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