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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企业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属于清单申报,不需要外部证据,可以企业内部证据证明留存备查。与金额大小无关。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您好,退运已进口设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也未向海关申请退增值税,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货物因自身质量问题而退运,不属于管理不善,也出现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这三种明确列举的后果。因此第(二)项和第(三)项也不构成不得抵扣从而必须转出的理由。
不可以。
作为飞机这种形式的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凭证有三:比如甲公司员工张三出差
一、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须以甲公司抬头;(个人不会给开)
二、若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含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须以甲公司抬头;
三、若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则为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即张三)。
参考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
一、关于工资差额问题
(一)如果账载工资为实,申报个税工资不实,则应当依法调整个税申报;
(二)如果账载工资不实,申报个税工资为实,则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三)若二者皆为不实,则应当据实进行二者调整。
二、个人所得税范畴,不需要告诉别人发的哪个年度、哪个月的工资、奖金,只需要说什么时候发放即可。比如2021年2月发了奖金,则发放时依法扣税,这就是2021年2月的个人所得税,2021年3月依法申报、解缴即可。
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您的问题非财税问题,可问公司IT部门。
关于这个问题,申报表填报说明明确:
第 1-13 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 19 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 10 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 10 行=第 1-2-3-4-5-6-7+8+9 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您好,1、契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企业购买房屋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到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预付的建筑物公共部分的维修基金,本质上来讲是一种预付款项。但是公共维修基金在使用时,单个业主一般情况下不能自行决定用途和数额,且何时使用具有不确定性,用完后还需要补缴。因此,公共维修基金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在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公共维修基金是企业购置房产的费用支出,也可以计入固定资产。
借:长期待摊费用——公共维修基金
贷:银行存款
您好,1、合同执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综上条款可知,贵公司与客户签订了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协商沟通解除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是不影响双方就违约金约定的条款的效力。所以,合同已经生效,也部分执行,执行的是违约结算条款。
2、违约金涉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此处虽然规定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但是价外费用发生的前提是应税行为发生,因此,贵公司与客户解除合同后,租赁交易行为并未发生,所以就不存在价外费用的概念,收取的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入账凭据。
您好,1、混合销售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据此,贸易公司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适用13%税率。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3、9%税率发票。
如果贵公司与客户分别签订销货合同和施工合同,那么可以分别开具13%税率和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的,使用权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这在现行《资产负债表》格式可以清晰看出。(只可惜,想给您上传图片看看,但是上传不了。您自己搜搜吧。)
您好,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发工资是不符合规定的。社保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您好,一般给境外公司开具发票,提供商业发票即可。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公告规定。因此,给境外公司开具发票时,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