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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除非另有别情)。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一步,您应当联系销售方,为何出现这种情况?
第二步,如果销售方拒绝解释,或者解释不合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并得出原因。
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步如何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对方收取的水电费,需要给你开具发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收取的合同履约罚款、质量罚款等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开具收据。
判断的标准就是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您好,您的问题不能粘贴附件,您可向您的产品顾问索取。
认缴增加不涉及印花税的问题,只有实收资本增加才需要缴纳印花税。
公司股份转给自然人,双方都要按照产权转移数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您好,这一半的贴息款,属于贵司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可并入销售款中一并按销售货物或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首先需要判断商业罚款的性质,你们谁是本身业务的收款方?如果业主是收款方对你的罚款如果属于业主的价外费用,对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需要开具发票给你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你是收款方,业主收取你的罚款,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开收据给你就可以税前扣除。当然还需要有罚款的依据及双方认可的凭证协议等。
总包没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一般计税办法下,只有在预缴环节可以按差额预缴,申报时不能差额申报,取得的分包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办法下,预缴和申报都可以差额,申报时,通过填写附表实现差额计税。
您好,小编传话:国际准则是原则基础,不可能告诉企业怎么分类,自己企业做决定。
您好,按缴款当日的基准汇率折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一般纳税人分包时只在预缴环节可以差额预缴,申报时,不能差额纳税,只能取得分包的专票进行抵扣。申报表和其他一般计税项目一样,没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