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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微利企业,是个企业所得税术语,即: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按照现行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并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微企业”则是个笼统概念。既包括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包括“月度申报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申报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还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一些优惠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等。
一、未成立工会,要依法缴纳工会筹备费(金)。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阻挠、拖延建立工会的,应每月向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按比例返还企业、事业单位工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这儿要注意:
(一)上述各项,乃是企业部分,不作为基数;
(二)对于个人承担支出,只是一种结算、对抵,相当于实际发给员工,员工自己去缴纳个人部分费用、税金。这属于实际发放的组成部分。
您好,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十三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处理。
(二)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
2.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具体纳税期间,您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注:实际工作中,房产税按季申报较多。
一、关于您所说“不论是有投资收益还是损失都应该自行在企业所得税时汇算”,其实您没有说错。但您可能对此与税务机关有所误会;税务机关肯定也不是让您就这一笔业务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定期计算纳税(年度),税务人员应当也会明白这个道理。我想,税务机关的意思是,对于您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与您有所异议,并非让您单独纳税。
二、现在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个“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也就是说,这个业务您应当确认多少收益才算公允。对此,我想举例说明一下。
打个比方:张三1000元买了头小牛。经过一年多喂养,小牛从100 多斤长成1000 多斤,而且肚中还怀了小牛。这时候,张三卖这头牛(当然不是小牛了),再和人说卖1000元,估计张三自己也不干啊。
如您所述,若“两年时间内我司取得了经营利润”,就如小牛长成大牛、而且已经怀有小牛,本身价值增长,似乎就是一个道理吧。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6972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个人认为,应当属于政府先成立养护公司,再将养护公司的股权转转给贵司。对于贵司来说,只是接受划入股权,仅涉及划入股权的财务、税务处理。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说,贵司作为独立法人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也不属于政府出资,则应就接受股权的公允价计入划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如果您公司能够同时取得“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并同时能够“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则可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当然也可以作为征税收入。
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作为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您好,第一问:
1、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贵公司与A公司共用实验室,在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方面,需要贵公司取得与装修、设备采购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凭证,并且取得的上述凭证的抬头为贵公司,有关款项由贵公司支付。否则就无法抵扣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贵公司与A公司共同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以由接受发票的一方开具分割单,另一方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设备采购款只能凭发票入账在税前扣除,暂无分割单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可以采取统一采购分别开票的方式,由销售方分别开票给贵公司和A公司;也可以由一方统一采购,再由采购方按协议转售给另一方。
第二问: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A公司无偿将部分固定资产借给贵公司使用,应当视同销售服务,由A公司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A公司如果无偿将部分固定资产赠送给贵公司,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由A公司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因此,贵公司如果接受了A公司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则应当计入贵公司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A公司如果将固定资产无偿赠送给贵公司,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无偿借用,建议贵公司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贵公司,贵公司支付租金,否则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无法开具发票抵扣进项或者税前扣除;如果是无偿赠送,建议按签订购销合同,按固定资产净值定价销售,使财产转让所得为零,A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贵公司按售价入账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否则非公益性的捐赠支出,A公司无法在税前扣除,还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贵公司则要作为取得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二、附加税费
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
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或者个人所得税(个体)
企业所得税税率25%;按照现行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并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微利企业,即: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执行5%——35%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其他一些税费,视具体财产、行业以及税收优惠执行而定,具体情况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上述本息及利息,皆属于供货方向您公司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理应一并按照销售货物向您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上述判决书可以作为“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之一),与“税前扣除凭证”(发票)连同其他“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一并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一、发票开具最关键原则:业务真实、票实相符。
二、在此基础上,没有金额限制。即使系统设置,也可申请税务机关修改。
三、超过起征点或者免征额,自须依法纳税。
四、持续从事某项经营活动,须依法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