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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7397
需要。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此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集团公司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如果真是无偿划拨,也只能是这个科目了)
贷: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您好,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率6%,企业所得税一般是10%,如果满足税收优惠协定的条件,可能税率会更低。具体要看税收优惠协定的规定。
您好,按不同税率计算销项税,然后一起记到销项税科目,以下分录供参考。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您的意思是不是这样:甲公司有一套房子,我们称为“A房”。甲公司把A房出租给乙公司(乙公司怎么用不重要)。现在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去世了。是这样吗?
一、乙公司不可能只有张三一个人。张三去世,乙公司也不可能没人继承、没有管理啊。
二、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尚在租赁期间,甲公司当然不能另租他人。如果租期结束,甲公司当然可以收回房子。出租、自用,甲公司自己说了算的。
三、一个房子注册多个公司,现在好象是可以的。即使不可以,您可以提供租赁合同给登记注册机关,要求变更乙公司注册地址。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一、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资管产品运营业务,贵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目前按照财税〔2017〕56号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作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的,不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可以直接在开票管理软件中选择3%征收率开具发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列“(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另外,贵公司作为纳税主体,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应当按照规定在贵公司账上体现。
现在优惠应当更大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您好,总分公司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的,应当注意一下税收风险:
1、企业所得税方面:总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因此造成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由此可能会产生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2、增值税方面:跨县市的总分公司之间发生移送货物等交易,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了增值税。
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对总公司立案调查,尽管受到管辖区域限制,但是可以通过协查、外调等方式调查分公司相关涉税事项。分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同上,可以对分公司进行日常申报纳税等事项管理,也可以对发现的税收嫌疑进行检查,存在违法事实的,将依法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处罚等。
您好,从经济业务方面考虑,公司没有施工项目,意味着没有建筑施工主营业务方面的收入,但是可能会发生砂石料等材料的购销业务,比如预期材料价格上涨,那么在材料价格低位买进再卖出,也属于正常的经营业务。从税收方面考虑,贵公司为新注册设立的建筑公司,采购原材料取得合法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正常抵扣。所以新注册的建筑公司是可以采购砂石料等材料的。
您好,计税依据错误导致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税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您好,上述餐费及代订服务费均属于购进用于交际应酬,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申报用于抵扣。代订餐费,不是差额征税,而是仅就收取的手续费开具发票,征税。餐费部分属于代收的款项,不是平台的收入。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您好,仓储服务属于需要在一段时间内连续服务,因此应在履约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租赁合同,按租赁准则的规定,应当按直线法确认为租金收入。
关于问题二,同意你的观点。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三节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