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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企业所得税:按账面净值划转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微企业减税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A把C公司100%按账面价值无偿划转给B公司,成为B公司的子公司,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否则,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来确定。并可享受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
二、印花税:应当按照产权转移数书据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由此,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技术开发属于营改增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既然为企业提供研发服务,理应办理税务登记),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专家不是本单位职工,不能计入工资薪酬科目,需要取得发票,根据评审目的计入相关科目,比如办公费,研发费等!
这部分经费倒算的收入仅是国税发〔2010〕18号所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并非真实发生的业务,并不需要单独进行会计处理核算,只需对用该公式计算出的应交所得税款进行会计处理即可。
您说的经营用品是不是仓库运营必须的用品,如果是,和采购人员是外包还是本单位人员无关,属于与公司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根据实际情况列支办公费或者制造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按照上述规定,你描述的情形满足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况,但需要提交情况说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5号公告,已经不再需要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理论上,发票复印件并非不可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当然比普通发票要求更高;专用发票可以,普通发票自然也应可以。)
以下两点注意:
一、由单位领导或者相关人员确认业务及欠款真实情形;
二、关于此发票最好由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下。
税务局的说法是有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您好,首先,必须明确应当开具发票。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其次,应当根据经营实际开具发票。包括,业务是实际发生的,发票品目与实际业务一致。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最后,目前并没有文件明确规定超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能开发票,因此企业可以按实际发生的业务开具发票,直接申报纳税。但是,如果长期发生超经营范围的业务,建议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您是说上年多交了吗?比如上年多交20万,则此时“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会有借方余额20万元。(若上年也多提了,则先冲多提。)
比如第一季度应交50万。
借:所得税费用 5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万
此时,“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方余额3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万
贷:银行存款 30万
这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就结平了。
不需要。
印花税正列举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34号)规定: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依据上述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如果房东不给您开具发票,可由其出具收款凭证或者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辅以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即收款凭证,这个有其一即可)、支出依据(合同会有注明,并可附房东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