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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商务辅助服务”(其实,您是混淆了商务辅助与物流辅助了,运输代理属于商务辅助,不是物流辅助)之一。所以,您的问题是,“货物运输代理”与“交通运输服务”有什么区别。先列一下定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我来解释一下:
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则甲公司承担运输责任,货物丢了,乙公司找甲公司赔偿。这个时候,甲公司收的是运费,适用9%税率。
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代理服务(代理什么不是关键,我为了您能理解,故意删了“货物”这两个字),既然“代理”,那就是三方了,比如甲公司作为代理中介,促成丙公司为乙公司运了一批货。这时候,甲公司收的是代理费,适用6%税率。而运输主体则是丙公司,货物丢了,乙公司是找丙公司赔偿的。丙公司则是提供了运输服务(9%)。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提成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由于“已做纳税调增”,则此时不必重复计提企业所得税了。
对于税前扣除而言,合同乃是辅助凭证,发票则是“税前扣除凭证”。而且,现实中,确实有大量费用支出没有合同,也不可能要求大家都去签订合同(打个比方,公司去文具店,10块钱买了支钢笔,开发票来,税务机关也不能再要合同呀)。总之,业务真实即可。没有合同,也可用其他来佐证,比如资金流水(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租车信息记录等。
支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
退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这样就可以了。
首先,有个关键字您打错了。“买给一个有处置资质的公司”,应当是“卖给一个有处置资质的公司”,是吧?
如果按照您的描述,那只能按照“销售货物”(13%)来处理了。
当然,您可能确实是想让对方进行处理。若如此,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二、(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既然税法认为视同“销售”,则开具发票也是合理的。
视同销售,只是一种特殊的确认增值税销售额的方式,还是并入上面表格第1行之中相关数据即可。
一般而言,销售货物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取货款、发出货物、开具发票孰先者。当然,对于报关出口而言,若发票开具在后,以出口日期也是可以的。相关政策可以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以及实施细则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请问,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其实,没有这么复杂。
按照您的描述,您已经做了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 1万
贷:应付账款 1万
在此基础上,您只需要将应付账款结转营业外收入即可。
借:应付账款 1万
贷:营业外收入 1万
您好,如果这笔业务是真实的,并且是按相关信息管理规定、内控规定进行修改操作是不违反相关会计规定和带来风险的。
1、根据《会计准则第28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当企业出现上述差错时,应该及时更正过来。
2、正常的账务记录修改就应该留下痕迹,并且根据授权有相关人员批准同意。
同时应该留有修改前的备份,便于审计人员审计时装到系统里审计查看。
需要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若得到奖金人员乃是本单位员工,则可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若得奖人员并非本单位人员,则应依“偶然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事实上,非常遗憾,全按6%是不行的,全按13%才对。
确实,我知道,售后服务执行6%税率(其他现代服务),这有文件规定。但是,销售货物(比如设备、零件、油品)适用13%税率,这是也是明确规定的。而当二者在一起的时候,就是混合销售,则从一并计。从哪个一并呢?主营!显然,您的主营是13%,所以只能一并按照13%来做了。
相关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