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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4号)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您好,转让股权,只要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问题的情形,毫无疑问,可以转让。如果A平价将股权转让给其子,属于2014年67号公告第十三规定收入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依据: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一、“赠送礼品”不是招待费。
二、所谓“不方便收集客户个人信息”,只是您自己把税法和业务摆错了顺序。举个例子,您今年发了50万奖金,您告诉银行,“不方便透露个人信息”,银行会为您存吗?肯定不会。
这样理解即可:客户提供个人信息,乃是取得上述礼品的必要条件(法定条件)。再举个例子,这和您坐飞机一样,肯定不能以“不方便透露个人信息”而不出示身份证。
我们打个比方:
您给人支付利息100元,对方给您开100元发票,您就凭票扣除100元。当然,对方需要缴纳20元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与对方约定,这个100元是税后利息。那没问题,怎么约定是您的权力。但是需要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税前利息:125元(100÷80%)。这个时候,对方需要给您开票125元,您可凭票扣除125元。
第一步,需要联系主管部门确认多交。(只是自己认为多交肯定不行。)
第二步,确定多交处理方式:
(一)如果给您退还,则今年正常按照规定缴纳。
(二)如果确定抵缴本年,则今年少缴对应金额即可。
一、银行手续费可以税前扣除。
二、银行手续费税前扣除,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需要相关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作为辅证。
三、申报表中“佣金、手续费”,是指类似于销售代理费情形的支出。银行手续费不应列于此中。您可调整一下申报表填报,或者说明一下。
一、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追溯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直接计入当年损益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您好,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如果是直接免片的,无须计提。如果是起征点以下的,先计提应交税金,季末不超过起征点的,已经计提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
您好,贵司属于向个人支付佣金,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您好,是否是充值卡?为什么报销?请提供具体情况以帮助判断是否应税或免税。
不可以。
参考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发票使用(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上述发票监制章注明“国家税务局”(注:合并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往下对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很多人把国家税务总局直接对应国家税务局,这是不准确的),显然乃是合并之前发票(合并之后,叫“税务局”),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之后就不能用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问题提到的办公用品,应当属于无法明确其用途的,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贵司当期免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将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计算并转出,不能全部抵扣。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