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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六条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本条第(四)项所述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租赁激励,是指出租人为达成租赁向承租人提供的优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与租赁有关的款项、出租人为承租人偿付或承担的成本等。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
因此,承租人用于办公室装修及购买办公设备的费用支出不能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取得成本。
您好,应当按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数据进行汇算清缴。在净额法和总额法核算情形下,企业的利润总额是一样的,只是确认的收入额不同。为保持季度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的连贯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当按照纳税申报表确认的收入额进行填报,扣除相应的成本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的规定,对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会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根据财税(2016)22号文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增值税:增值税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年销售额如果超过500万就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否则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小规模和个体户不能划等号。个体户既可能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是小规模。
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上的称呼,所得税上分为小型微利企业和非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公司制企业有可能是小型微利也有可能不是。但不管这样小规模公司制企业肯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体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该按照有形动产租赁开具发票。
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对此,有两种处理方式,
其一,既然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确定,款项亦未支付完毕,可作预付挂账处理,取得票据也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其二,虽然权证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权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会计处理,应当全额暂估入账,并按暂估入账数及暂估的使用年限开始摊销,待权证取得后,再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内作调整。这样处理,比较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正常需要开具红票的,就是相当于给了折扣折让处理。你说供应商名称变更啥意思?税率按原税率开具
一、工会经费计算、缴纳基数,乃是职工工资。
二、如果公司按照项目部独立核算、支付工资,则应分别缴纳工会经费。
三、如果公司统一核算,统一支付职工工资,则理应统一缴纳工会经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向当地工会组织或者税务部门了解一下。
这不是“招待费”。
关于何为“招待”,税法并无定义,则执行其语文定义即可。简单来讲,客户来了,请他吃饭,公司派人陪着,这才是“招待”。
既然“送礼”,应当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可以依法税前扣除。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参考《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三、(二)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此属于“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目前税务机关多不要求扣缴单位对此开具发票,因此申报时可以作为“未开票销售额”填写。
你们可以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一下原来的保证金转为货款,这样就更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