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上述情形,应当按照公允市场价格(租金),计算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您好,如果属于农产品生产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对于初级农产品加工,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对于农产品认证,属于鉴证咨询服务,目前无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本质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可设立分支机构,员工数量无限制;个体工商户不可设立分支机构,雇工人员不得超过8人
2、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可以不是同一个人,以后可以上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投资者必须为同一个人,不具备上市资格
3、 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个人独资企业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一、既然“净资产为负”,则若无其他证据证明此股权仍有相当价值,则无偿转让也属合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您说“收入-投入的注册资金”,大体意思差不多。
您好,1.如果仅是一种权利,应作为商业折扣,在同一发票先体现商品原价,再体现折扣。以折扣后的金额计收入。
2.如果仅是一种权利,应作为商业折扣,在同一发票先体现商品原价,再体现折扣。以折扣后的金额计收入。不需要特殊会计处理,仅以折扣后的金额计收入。
您好,可以这么理解。对于外贸企业没有取得专用发票但取得普通发票的,是可以按免税政策处理的。注意至少要取得普通发票,否则不得免税。
外贸企业出口必须取得发票,否则出口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第六条免税政策: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三、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条 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施工队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从事建安工程,合同的双方为被挂靠企业和房地产公司。“在施工一段时间后被挂靠企业不给用资质了”,此时施工队以个人名义将剩余工程开具发票,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也会导致发票与施工合同不一致的情形,存在房地产企业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为此,建议与被挂靠企业协商继续履行合同。
您好,一、房产税税收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二十、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土地使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此时开具发票错误,应当收回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二、如果已经收款,则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如果没有收款,则什么也没有发生,当然什么账务处理也不用做。
您好,企业适用新会计准则时进行会计科目的调整属于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可以采用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其中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否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足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贵公司发生的租赁交易,属于尚未完成的合同中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且能够准确核算调整的具体金额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年上浮5%,应按照上浮比例计算最终应确认的年度租金,以准确核算租金金额。在追溯调整法下应当计算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再将累计影响数及相关项目记录到变更年度中,因此贵公司无需对期初数进行调整,而是对差异额进行确认。
退休返聘工资属于个税纳税范围,需要照章纳税的,以发票冲抵等类似办法肯定是违反税法的,如果税负很高可以考虑成立个体户给单位提供服务,个体户很多是核定征收的,这样可以降低税负。
实际发生的培训费,本身并非不得抵扣情形;当然同时需要符合其他抵扣规定。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基于真实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实完全相符、票面完全合规,且非法定不得抵扣情形(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则可依照规定程序认证(勾选、确认)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