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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企业按期(月)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其中,“其他业务成本”对应“其他业务收入”(出租无形资产)。若此无形资产未使用,或者不能明确其归属资产项目,可将其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你好!
对于新收入准则这个问题实际上不能机械的去判定把销售与安装分开核算。如果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比如企业把设备提供给客户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况就不能把设备和安装服务拆分开,因为它们是密切关联的。
您好,按发票管理的规定,收款方应该向付款方开开具发票,如果交易是真实的,建议咨询下主管税务机关,看看能否接受有三方协议的代收款,且开票方和收款方不是一家公司。
您好,可以分配给母公司,交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0%,满足条件的可能有优惠税率,具体可以看下中美税收协定关于股利的规定。
此乃理所当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上所述,既然“发生医疗事故”,当然乃是(医疗)经营过程中发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事故赔偿并未对应应税销售行为,当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其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您好,现在是五证合一,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了申报义务,如果这个个体工商户是核定征收,可以以缴代报,即产生纳税税额时,申报即可。如果是查账征收,则有按季申报义务,即使应纳税税额是0。建议核实一下这个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情形。
简单来讲,原先处理反过来即可。
对于账务处理来讲,借贷方反过来写;若涉及损益类科目,则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替代。
涉及损益调整及加计扣除所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一并据实处理,也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出租动产与出租不动产,皆为“服务”范围,因此不适用混合销售(货物+服务)条款。
二、如上所述,实验室部分当然属于不动产租赁。
若操作台连接于地面或者建筑物,也可作为不动产租赁。
若单独操作台(可移动)及设备等,则属于动产租赁。
您好,如果这个多交的公积金是要收回的,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即使断交,后期也可以补缴,只不过要涉及滞纳金而已。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因此,若尚未汇算清缴确定,则“亏损”(此会计并非税法口径亏损)建议暂不填写,可待汇算清缴完成,申报第二季度或者之后期间时再填上。企业所得税累计计算,最终也不会吃亏。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首先,上述股权转让交易中,b 公司为转让方,c公司为受让方,转让标的为境内a及a投资的公司。由于b 公司、c公司均为香港公司,因此属于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
其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意味着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纳税,是由转让价款和财产净值决定的,与境内a及a投资的公司目前为亏损并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如果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正值,则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最后,如果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根据财税[2009]59号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