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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增加利润,会导致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增加。而股东投入,则会导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
资本公积虽然还有一些来源,但都是比较偏僻的业务。总之,一般而言,“除增加利润之外,也不想投入”,其实不太能够增加净资产。
如果以货币资金出资,则被投资企业按照“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投资企业不涉及印花税。
如果属于股权转让,购买股权,则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如果直接投资,但是以实物出资,比如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那涉及产权过户,也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一、您说“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并且“跨省市”,事实上,这个情形,实际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不会允许你这样做的,他会要求你在实际生产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的。
二、分公司当然可以使用总公司固定资产,这是公司自己的资产处置权力,别人无权干涉。但是,税务处理方面,要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租金来计税的。
这样不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销售农药,适用9%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改变,乃是会计估计变更。之前所提折旧及账务处理无须调整,而之后依照新的方法所计折旧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相关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七条、第九条: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首先,“2024年收入对应的成本发票是上年取得的”这一点您不用担心。这就相当于您2023年购入一件商品,计入“库存商品”(相当于这个“待摊费用”),2024年卖出去(这很正常吧),然后对应结转收入、成本。当然,从小的瑕疵来看,“待摊费用”这个科目似乎不太好看,不如设个类似于“合同履约成本”或者“劳务(服务)成本”之类的科目比较好。
如果直接向物业公司缴纳这个费用,而不通过出租方,则没有必要包含在计算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金额中,而直接于发生物业管理费用时确认相关损益即可。按照新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
不需要缴纳。
附加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作为基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相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首先,需要对于“投资收益800万”进行区分:对应被投资企业盈利部分,属于“股息红利”,单独计税,不能作任何冲减。其他部分,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并入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一并计税,费用当然可以冲减。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对于合伙企业而言,不是实际把钱打到合伙人账户才交税,是所得一实现,就对应各合伙人份额全额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也就是说,如果这个代理服务发生在境内,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及后续修改税率几个文件(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航空运输服务也是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增值税税率。